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1、12及19條,以及增補新訂第14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11、12及19條,以及增補新訂第14A條。
第11條的修正案是改善現行法例第39B(10)(b)條的中文本,令到該中文本清晰易讀和更準確。
第12條的修正案是改善草擬方式,目的是更清楚表達警務人員只可向醫生要求,從那些被懷疑酒後駕駛、毒駕或藥駕,而沒有能力給予有效同意的人抽取血液樣本。
第19條的修正案是技術修訂,我們建議將附表1A「甲基安非他明」代以「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使這種指名毒品在條例�堛煽y述,與第134章《危險藥品條例》所採用的描述一致。
第14A條是將現行條例第69A(2)有關「監禁期或羈留期屆滿」的提述改為「完成監禁期或拘留期」,目的是令有關提述與《條例草案》第16條的提述一致,以免產生混淆。
上述的修正案為優化《條例草案》而提出,均屬技術性修訂,並沒有改變《條例草案》的原意。請議員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