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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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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很感謝各位議員支持《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亦感謝剛才十位議員的發言,提出很多有用和寶貴的意見及建議。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當農曆新年首三日中的任何一日或中秋節翌日,我想強調這些日子同時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適逢星期日時,會以假期前一日為補假,這是以往的做法。而在現行條例中,其他的法定假日如果遇上星期日時,補假會在假期後一日。即是只有兩種假期,即農曆新年和中秋節翌日補假會在假期前一日。大家要明白這一點。現在正是將安排一致化。

  隨�茩輕銂懋|及經濟情況的轉變,每周工作五天並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均不用上班的僱員人數於近年有所上升。對於這些僱員來說,如果農曆新年或中秋節假期適逢星期日,在現時以假期前一天為補假的安排下,補假如適逢星期六,補假日子便會與他們不用上班的星期六重疊。政府建議的修訂,正正是針對這方面作出改善。絕對不是隨意性的安排,而是經過深思熟慮,配合香港整體經濟社會發展的安排。日後,當農曆年初一或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現時以星期六為補假的情況,由於分別會以農曆年初四及農曆八月十七日為補假的安排取代,這些僱員將來不用上班的星期六更加不會與補假的日子重疊。

  下一次農曆年初一適逢星期日的情況會在二○一三年出現。按照以往慣例,政府會在明年四月左右刊登憲報,公布二○一三年公眾假期的日子,方便機構及市民為來年的假期作出準備。如果條例草案順利獲得立法會通過,僱員最早可於二○一三年的農曆新年受惠於修訂條例的實施。

  我想重點回應剛才議員帶出的很多意見。第一,我想回應有關增加法定假日,將現時十二日法定假期提升至十七日,與公眾假期看齊的建議。首先,我想解釋,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規定,是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及政府部門不用辦公的日子。事實上,法例也沒有規定這些日子放假一定有薪。從其本質而言,公眾假期是「機構」的假期,而「法定假日」是《僱傭條例》下僱員可享有及僱主必須提供的福利,是福利來的,兩者設立的背景及性質各有不同。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每年享有十二天法定假日,是經過廣泛諮詢後達成的社會共識。因此,我們必須要小心評估任何的改變,特別是要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並要取得社會廣泛的共識及認同,才可作任何變動。

  主席,我一再強調,一直以來,特區政府因應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步伐,不時檢討勞工法例,以確保這些法例可切合勞資雙方的合理訴求,以及法例賦予僱員的保障能與時並進。

  就是否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方面,由於有關改變對經營成本可能有影響,我們一定要很小心搜集有關數據進行研究。可以透露的是,我們為了解享有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僱員的分布與比例,以及工種特性等資料,勞工處已委託政府統計處蒐集有關數據,預計有關數據可於明年上半年整理完成後交予勞工處分析,我們會再看看未來的路向,即我們沒有忽視有關的問題。

  第二點我想回應的是,有議員提議,不論是公眾假期也好,法定假期也好,如果遇上星期六,應該補假給僱員。我想指出,這項建議對廣大僱主的經營成本及公共機構提供服務的日數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僱傭條例》的現行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後達成的社會共識。在考慮增加或更改任何的福利時,我們一定要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並小心考慮及評估建議措施對經營成本及勞動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最重要當然是要取得社會的共識。大家不要忘記,由於星期六並非法定假日或公眾假期,加上不同行業的僱員因應其企業的運作有不同的上班模式,我們一定要確切了解若推行有關建議,對整個勞工市場的影響如何。在這方面,勞工處亦會蒐集有關的資料,特別是參考鄰近地區、外國經驗,然後在勞顧會討論。即兩點我們都有積極的跟進。

  最後一點是,有議員提到可否將僱員不用上班的日子也列為休息日,即好像星期六是休息日的情況。我想很清楚指出,《僱傭條例》現時規定,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每七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如法定假日適逢是僱員的休息日,僱主須安排僱員於休息日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這是很清楚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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