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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自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實施以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一直透過行政制度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銷售及推廣活動,相對強積金的銷售及推廣主要是以僱主為對象,這是恰當和相稱的做法。惟預計僱員自選安排的實施,即計劃成員可以最少每年一次,把其現職所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他們選擇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向超過250萬名計劃成員進行的銷售和推廣活動會更趨頻繁。加上二○○八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公眾對保障投資者的期望日益提高,我們認為審慎的做法是在落實僱員自選安排前,先加強規管強積金的銷售及推廣活動。這安排在我們早前就條例草案進行的公眾諮詢中,普遍獲得肯定。
在上述背景下,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設立強積金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保障超過250萬名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權益。條例草案清晰釐訂了受規管的強積金中介人活動,包括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就強積金計劃作出關鍵決定;或就指明事宜,提供意見。條例草案進一步訂明任何人如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受規管活動,即屬違法。而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條例草案則引入了一套全面的註冊制度,包括取得註冊的資格及程序,註冊中介人必須遵守的操守要求,與相應的監管調查權力,以及紀律懲處和上訴機制。
在規管架構方面,考慮到現時絕大多數強積金中介人以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為主要業務,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只是附帶業務,而他們分別受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保險業監督(下稱「保監」)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監管,我們建議沿用現時機構為本的規管模式,加以完善,讓規管資源有效運用。同時,對從業員而言,由於已經熟悉現有規管模式,他們將無須重新適應,合規成本也得以盡量減低。此舉有助盡早落實僱員自選安排,促進市場競爭及減低強積金計劃收費。作為一個參考,根據截至二○一一年十月底的強積金總資產值估計,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可轉移的強積金資產,將由佔強積金總資產值的約39%增至約67%。
具體而言,積金局會負責管理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事宜,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須遵從的法定要求發出指引。金管局、保監和證監會則獲賦予法定角色,擔當前線規管機構,負責監管和調查分別以銀行業、保險業或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強積金中介人。它們會適當地將調查期間所收集的資料,交予作為單一紀律懲處機構的積金局考慮,積金局會在考慮有關資料及中介人陳述後,如確定該中介人未有合規,可施加紀律處分。
為配合安排,我們會有多項措施,確保規管的一致性及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這包括:將所有有關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紀律處分的上訴,統一交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處理;在法例以外,透過簽署諒解備忘錄,協定積金局和前線規管機構的權力和職能的詳細安排;由積金局與所有前線規管機構設立定期聯絡機制,加強溝通;設立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檢討積金局和各前線規管機構的執法程序,確保行使規管和調查權力方面的內部程序一致;以及由積金局一站式接收所有關於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的投訴。
主席,我們於本年三月就立法建議發表文件,諮詢公眾及財經事務委員會,並於七月公布了諮詢結果。總的而言,大部分回應者對建議的規管模式不持原則性的異議。而我們上述的措施亦已適當地吸納了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
在進一步完善規管架構的同時,我們亦需顧及業界的運作。根據積金局的資料,截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共有485間公司和30 491名個人,透過行政規管安排登記成為強積金中介人。條例草案建議容許在法定制度實施前,已向積金局作出有效登記的強積金中介人,繼續從事強積金中介人活動,為期兩年。惟期內它們必須遵從新法定制度下的操守要求,並在違規時受到紀律懲處。在過渡期結束前,它們必須在按新法定制度的要求,提出註冊申請。為方便順利過渡,積金局不擬在新法定制度實施的最初數年,收取註冊費和年費,而日後釐定收費水平的建議,亦會進行諮詢和所需的立法程序。
配合僱員自選安排的實施,除了加強規管�L積金中介人外,由於預期轉移累算權益個案可能會大幅增加,條例草案亦賦權積金局設立電子平台,以加強權益轉移的準確性及安全性,和縮短處理的時間。
另外,回應公眾對僱主拖欠供款的關注,條例草案將僱主未有按照法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列為違法。另外,現行法例下,如僱主未有在法定時限內為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已屬違法。為確保有關僱主會盡快採取補救措施,償還欠款,條例草案進一步訂明,如僱主持續沒有為僱員作出供款,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主席,如條例草案在本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獲通過,條例草案下的中介人規管安排及加強打擊僱主拖欠供款的措施,將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而僱員自選安排亦可於該日開始實施。政府會全力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同時,積金局正擬備新的強積金中介人操守守則,並會繼續推行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僱員自選安排的認識。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