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深化服務貿易開放(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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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下,就進一步加強兩地經貿合作和交流達成協議。

  在行政長官曾蔭權和一眾嘉賓見證下,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和國家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今日簽署《〈安排〉補充協議八》。

  《〈安排〉補充協議八》共有32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16個服務領域的23項開放措施;以及加強兩地在金融、旅遊和創新科技產業等領域的合作。雙方並同意完善貨物貿易原產地標準和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在這32項措施中,共有15項是落實副總理李克強八月訪港時所宣布的措施。有關開放措施如下: 

貨物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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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部分香港產品須符合「從價百分比」的要求,業界方可受惠於《安排》的零關稅措施。《〈安排〉補充協議八》容許業界把原產自內地的原料及組合零件價值計算在「從價百分比」內,而納入計算的價值可達「從價百分比」的一半(即15%)。有關措施有助業界利用《安排》給予香港貨物零關稅的優惠。

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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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建築、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3個原有領域作進一步開放,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和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服務3個新領域加入開放措施,令《安排》所涵蓋的服務貿易開放領域由44個增至47個,涉及共301項開放措施。

  法律方面,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建築方面,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並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醫院方面,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的基礎上,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銀行方面,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證券方面,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港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保險方面,允許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的條件為:(1)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及(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旅遊方面,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並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的要求。

  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方面,擴大香港檢測機構承擔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檢測任務的範圍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香港本地加工的產品。有關檢測機構須為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香港認可處)認可的具備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

  分銷方面,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個體工商戶方面,擴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到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範圍,並放寬限制:即從業人員數目將由不超過8人放寬至10人,而在個別行業的營業面積則由不超過300平方米放寬至500平方米。

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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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中有關 「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判斷標準,除個別《安排》措施或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有關業務性質和範圍作特定規定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向內地申請使用《安排》優惠措施的範圍,不受其在香港經營的範圍限制。

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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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補充協議八》明確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務;並支持香港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旅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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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同意加強旅遊合作,措施包括聯合提升內地與香港旅遊服務質量,共同推動內地赴港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推進內地與香港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香港「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鼓勵和引導內地與香港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並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為母港的郵輪旅遊發展等。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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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領域的合作;以及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香港的科技創新。

  《〈安排〉補充協議八》下有關完善原產地標準的措施,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以及各項服務貿易措施會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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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補充協議八》的簽署充分反映中央政府對特區的支持。協議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優惠措施。

  貨物貿易方面,有關原產地標準的措施,容許香港生產企業把原產於內地的原料和組合零件計算在「從價百分比」內,有助進一步完善《安排》原產地標準,使更多香港產品得以享受零關稅優惠進入內地市場,增加產品於內地市場的競爭力,有助吸引和鼓勵製造業的多元化和持續發展。

  而涉及香港多個支柱行業和優勢產業的開放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對加快推動香港服務業拓展內地市場起了積極作用,並能大大幫助香港具優勢的服務行業持續發展,以及促進兩地的經貿融合及專業交流。

  有關個體工商戶的措施,擴大了個體工商戶的業務範圍和改善了經營條件,有助香港的中小企業在內地拓展業務,擴大《安排》的受惠面。

  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中有關 「實質性商業經營」 的判斷標準,令港商可更靈活和更多元化地在內地拓展業務,讓《安排》的效用得到更好的發揮。

  有關《安排》的詳情及最新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署《安排》的專題網頁: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11年12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