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整領港費用建議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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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二月九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領港(費用)(修訂)令》。此項《命令》的目的,是按照領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所達成的共識,調高指明項目的領港費。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領港費是由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就提供領港服務所收取的商業費用。代表服務使用者的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和代表服務提供者的香港領港會,不時檢討領港費水平,而最新一次的檢討,建議調高領港費,是次調整已得到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同意。」
根據建議,基本領港費將由四千一百元調高至四千四百元,增幅為百分之七點三。
《領港條例》(第84章)賦權領港事務監督(即海事處處長)在諮詢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後,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訂定領港費的款額。《命令》會於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11年1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