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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多謝剛才發言的議員,支持《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我亦多謝李華明議員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給予我們很多寶貴的意見。
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未能有效打擊層壓形式運作的不良計劃。《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因應「層壓式計劃」的運作邏輯,訂定「層壓式計劃」的新定義。簡言之,《條例草案》界定「層壓式計劃」為新參與者必須向其他參與者或推廣計劃的人支付款項或代價,而誘使他們支付這些款項或代價,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因為他們有權獲得利益;這些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新會員加入計劃。
層壓式計劃得以持續及擴大,參與者介紹新的參與者加入,必不可少。為遏止層壓式計劃擴大,以免加深其對經濟、社會的危害,《條例草案》訂明,知情的參與者需承擔刑事責任。法案委員會深入討論了這議題。委員認為,某些層壓式計劃參與者的教育或知識水平未必足夠使他們明白及認清層壓式計劃不當之處;控方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應充分考慮這些情況。剛才多位議員亦提到這點。
《條例草案》訂明,參與層壓式計劃的人,只有在知道或理應知道所得利益是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新參與者加入計劃的情況下,誘使或企圖誘使其他人加入該計劃,才屬干犯《條例草案》訂明的罪行。
控方只有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能證明某參與者知悉或理應知悉上述的情況,以及他曾經或嘗試招攬其他人加入,法庭才能把他入罪。控方必需考慮從案件證據中顯示某參與者角色、參與程度及其個人情況,例如包括精神上行為能力、知識、教育水平等,以及案中的所有其他證據,才能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知悉或理應知悉他的收入來源性質,從而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我相信條文已經取得平衡,既不會削弱《條例草案》的效力,也不會把無辜的人拖入法網。法案委員會知悉情況,對《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不持異議。
現時干犯《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的最高罰則,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條例草案》把最高罰則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以收阻嚇之效。法案委員會支持建議。
主席,我們曾就《條例草案》內的建議諮詢公眾,並且獲得支持。法案委員會亦曾舉行公聽會,出席的人士以及團體,包括從事直銷行業的代表,普遍支持《條例草案》。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兩項技術修正案,改善《條例草案》的行文。法案委員會支持修正案。
回應議員的意見,如獲得本會通過法例後,我們會繼續監察執行的成效。如發現有需要修訂,我們會樂意去認真考慮。我們亦會從多方面�茪漶A保障消費者權益,包括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以加強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另外,多位議員亦表示關注宣傳教育工作,為配合《條例草案》,我們會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希望市民明白何謂層壓式計劃,同時不會參與這些計劃。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提出的修正案。我相信經修正的《條例草案》將較現時的法例,更能有效打擊層壓式騙局。如果《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我們計劃把生效日期定為明年一月一日,希望盡快實施《條例草案》,保障正當營商者及消費者利益。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