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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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大批石湖墟、聯和墟及大埔墟的舊樓住戶求助,指消防處以違反《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為由,陸續向他們提出起訴。他們表示,由於這些舊樓的結構存在問題及因樓宇設計所限,難以按照法例的要求興建水缸及喉轆等消防設施。另一方面,這些舊樓並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加上業權分散,亦令住戶難以遵從《條例》的法定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七年《條例》實施至今,當局對違反《條例》的個案提出檢控的數字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

(二)鑑於當局表示會以「靈活而務實的方式」執行《條例》,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制訂任何內部指引或實務守則指示前線人員如何以「靈活而務實的方式」處理有關個案;

(三)自二○○七年至今,就當局已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的個案中,申請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的個案數目及提出申請的主要原因為何;而獲當局批准的申請數目為何;有否設立任何上訴機制;

(四)鑑於現時屋宇署和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等政府部門或機構設有不同計劃為業主提供資助及貸款進行樓宇維修(包括改善樓宇消防安全的工程,以及提供及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等),是否知悉,自二○○七年至今,屋宇署和房協就該等計劃所收到的申請當中,有多少宗是為了進行《條例》指定的法定工程而提出的申請;獲批申請的平均資助額及貸款額分別為何;會否考慮增設專項計劃資助業主進行《條例》指定的法定工程;

(五)有否計劃檢討《條例》,並因應上述住戶的意見,容許樓齡較高的樓宇享有更多的豁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短期內於上述地區或其他舊樓較多的地區加設公用消防設施,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的目的,是為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用途及住宅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適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該等舊式樓宇在落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較現今的標準有明顯差距,例如當時法例並沒有規定綜合樓宇商用部分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等,因此這些樓宇未能達到現今的防火安全水平。

  自《條例》生效以來,消防處及屋宇署已對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就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及有關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就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自《條例》實施至本年十月底,執行當局就樓宇/住宅擁有人或佔用人未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共提出八宗檢控,其中被定罪人士/業主立案法團被罰款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此外,法庭亦向部分被定罪人士/業主立案法團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他們須在該令限期屆滿前遵辦指示的所有規定。

(二)及(三)執行當局理解個別大廈或會受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從有關規定。就這些特殊情況,屋宇署及消防處均已制訂內部指引,協助相關人員以靈活和務實的原則去執行《條例》。相關人員會根據個別情況及認可人士就執行指示提交的資料,考慮彈性地處理部分規定或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大廈在安裝喉轆系統或水缸方面有空間上的限制,執行當局會考慮容許安裝折衷式喉轆系統(註一),以及更改食水缸或沖廁缸作為消防喉轆系統水缸的功能等。

  一般來說,執行當局會給予業主一年時間遵從指示。如果有關業主/業主立案法團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當局會按他們在延期申請書內提供的理據及/或工程的規模等,考慮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大部分延長期限的申請,所舉出的原因主要是需要更多時間商討改善工程及籌集資金,以及計劃將消防改善工程與有關大廈本身的大型維修工程合併進行等。截至本年十月底,屋宇署及消防處共發出82 000多張消防安全指示,其中16 000多張已獲遵辦,部分尚未到期,而批准一次或以上延期的消防安全指示共33 000多張。如業主不滿其申請延期的結果,可提出理據要求有關部門再考慮其申請。

(四)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政府、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一直有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發展局、房協及市建局並沒有備存為進行《條例》所需工程的申請個案分項數字,而根據他們提供的資料,上述各項計劃推出至本年十月底的獲批宗數及個案的平均獲批金額則載於附件。

(五)正如在第二及第三部分指出,執行當局理解個別舊式大廈可能因為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在遵從某些指示的規定上有困難。故此,執行當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考慮應否彈性處理部分規定及/或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根據消防處的經驗,絕大部分有關安裝消防水缸的結構和技術問題,均可以透過選擇合適安裝的地點(例如現有水缸的頂部或大廈天台樓梯頂位置),或縮減水缸容量等方法解決。消防處及屋宇署亦樂意與有關業主或其聘請的建築專業人士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內的消防改善工程的要求及協助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六)要保障舊式綜合樓宇的消防安全,最基本有效的方法是根據《條例》執行當局指示,安裝消防裝置和設備及進行相關的消防建設項目。因此,大廈業主/佔用人應依法遵從指示,及在有需要時就他們遇到的問題盡快與屋宇署及/或消防處聯絡。消防處亦會繼續從不同渠道,包括與地區團體籌辦防火活動、製作防火宣傳短片及小冊子等,以加深市民的消防知識及防火意識。

(註一:折衷式喉轆系統包括提供容量少於二千公升的消防喉轆水缸,其喉轆置於較高位,膠喉長度減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