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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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居港權)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十月,每年中國籍與非中國籍人士申請居港權的人數,以及獲批居港權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二)根據現行制度,循甚麼途徑獲准來港的非本港居民,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後合資格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居港權?

答覆:

主席:

(一)按照《入境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十月,每年入境事務處收到的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及獲批准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中國籍人士    非中國籍人士
──     ─────    ──────
2009   46 901   10 975
      (34 128) (8 620)

2010   54 003   10 466
      (46 459) (8 434)

2011   41 241   11 626
(截至十月)(30 467) (8 875)

(括號內為獲批准數目)

(二)按照《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按上述條例第2(b)及(d)段聲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要求及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不論其獲准來港途徑,均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