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涉及旅遊會籍的投訴
****************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近年關於旅遊會籍的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兩年,香港警務處、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旅遊業議會及其他與旅遊相關的政府部門各收到多少宗涉及旅遊會籍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投訴經調查後證實涉及欺騙成分;

(二)是否知悉,獲受理正式調查的「旅遊會籍」投訴個案佔所有相關投訴的百分比,以及其他個案不獲受理的主要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政策防止涉及旅遊會籍的騙案發生?

答覆:

主席:

(一)及(二)過去兩年,警務處收到涉及旅遊會籍的投訴數字載於附件表一(只備存所涉及公司數目的統計數目)。

  警務處已就所有投訴個案進行調查,以確定個案有否涉及欺騙或其他刑事成分。所有個案經調查後均未有發現涉及刑事成分。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過去兩年收到涉及旅遊會籍的投訴宗數、投訴原因及消委會成功調解個案的詳情載於附件表二。

  如銷售旅遊會籍的機構並非受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規管的持牌旅行代理商,當旅議會接獲有關旅遊會籍的投訴時,會建議消費者向消委會尋求協助或作出投訴。旅議會並沒有記錄相關投訴的統計數字。過去兩年,旅遊事務署亦沒有收到相關的投訴。

(三)從以上消委會收到的投訴的數字所見,絕大部分有關旅遊會籍的投訴涉及銷售手法。事實上,為更有效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們擬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把規管範圍擴闊至服務業,並把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刑事化,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接受付款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明的產品等。我們現正進行相關的法律草擬工作。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