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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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二○一○年周年報告,交代了《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在二○一○年的執行情況。按行政長官的指示,我們已於十一月三十日將報告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局方已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發出文件,就報告內所提出的事項解釋政府當局的回應。

整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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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在二○○六年八月制定,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訂立了法定機制。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對本港執法機關打擊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極為重要。《條例》下的機制確保執法機關在有效打擊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亦能顧及保障市民的私隱和其他權利。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條例》下設立的獨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執法機關遵守《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專員訂立了各項程序,以查核執法機關遵守《條例》規定的情況,例如訪查執法機關,要求各執法機關定期提交報告等。就執法機關任何違反規定的個案,專員會進行詳細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向執法機關提供具體建議。專員每年須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就執法機關有否符合《條例》有關規定作出評估。

  執法機關肩負維護法紀、除暴安良的重任。執法機關人員使用截取或秘密監察作為調查工具,必須依據《條例》機制下嚴謹的程序申請訂明授權,並只會用於打擊嚴重罪案,絕對不是為了部門或個人工作的方便。為茼陵艦替遘o案,執法機關人員依據《條例》機制下嚴謹的程序,進行秘密行動。《條例》自二○○六年實施以來,專員一直滿意執法機關的整體表現,亦從沒有發現有執法機關人員用心不良。

  專員在二○一○年周年報告檢討了該年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以及違規和異常個案。他在報告表示對於年內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條例》規定的整體表現感到滿意。

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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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茠k律專業保密權個案方面,在二十七宗個案中,只有一宗是專員認為執法機關在行動中無意中取得了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其餘只是在申請授權時執法機關評估可能會從行動中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又或是在授權生效期間,執法機關評估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風險有所改變,因而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這反映執法機關採取謹慎的態度評估行動是否涉及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並嚴格遵守小組法官和專員的規定,適時向他們作出報告。

  在該宗專員認為執法機關在行動中無意中取得了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個案中,即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一,執法機關在發現從行動取得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後,便立刻向小組法官和專員報告。專員亦認同這些資料只是執法機關無意中取得。專員查核了執法機關提交給他的摘要內,並沒有包含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專員指出由此可予確定,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沒有透過摘要而傳至偵查人員。此舉符合實務守則第120段的規定。執法機關在小組法官撤銷授權後亦在合理時段內立即停止了設施的截取。

違規/異常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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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在報告第七章載述了五宗在上一年二○○九年周年報告已有提述但未完成檢討的個案,而當中有兩宗屬違規個案。專員亦載述了七份他在二○一○年報告期間收到的違規或異常事件報告,當中只有四份報告涉及違規,其餘並不涉及部門或其人員沒有遵守條例的規定。

  我們注意到,專員沒有發現任何顯示執法機關蓄意不遵守或不理會法例條文或法律的情況,也沒有發現任何人員犯錯或所出現的不當情況,是出於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除了可能涉及技術問題的個案外,其他事件都是無心之失或不小心犯錯,又或有關人員因為不熟悉《條例》機制的規則及程序所致。

  其中一個在二○一○年發生的違規個案,違規個案三,牽涉一名低於小組法官「訂明職級」的人員(報告書內稱「初級主管」),以為在小組法官取消附加條件後他可以聆聽之前暫緩處理的通話,因而聆聽了五十一項本應由較高級人員聆聽的通話。執法機關其後已另派較高級人員聆聽該五十一項通話,確定有關通話並不包含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該初級主管是部門內的指定監聽人員,因此並不存在有非監聽人員接觸截取成果的問題。執法機關已就虒茠麈聽D管沒有留心附加條件的細節而引致沒有執行這一項條件,同意給予紀律處分,亦會紀律處分其上司及個案中相關人員。引申自今次事件,執法機關日後向犯錯人員採取紀律行動前,會顧及專員就該人員所應受到的適當紀律處分所可能提出的意見,才作出決定。保安局已修訂了實務守則第177段,列明這項規定。

專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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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在二○一○年周年報告再次提及賦權他和他的指定人員聆聽截取成果的建議。正如我們今年七月向委員會交代檢討立法建議時表示,政府全力支持及協助專員執行監督職能,在七月份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我們也表明我們原則上不反對專員聆聽截取成果的建議。我們在訂定實施細節時,會研究如何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正如專員在報告中亦指出,條例的規定是建基於兩項原則-既是必要,亦屬相稱,而且在防止及偵測嚴重罪行及維護公共安全有所需要方面,以及保障香港市民的私隱及其他權利方面,包括法律專業保密權,取得恰宜的平衡。因此,我們在訂定細節時,我們需要平衡一方面執法機關需盡量減少截取成果的披露,以及在沒有必要時盡快銷珘I取成果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協助專員履行他的監督職能。至於賦權專員指定的人員聆聽截取成果,有團體在諮詢過程中就如何採取適當的監察措施表示關注,我們正整理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並會聯同專員在二○一○年報告書提出的新建議,即賦權他和他的指定人員查核監察成果,以及更清晰地在條例訂明有關應該或可當作第一類監察般向小組法官提出申請的個案的情況,再向主要持份者作進一步的諮詢。

  此外,在報告期間,專員向執法機關提出多項新建議。牽涉修改法例的建議,我們會在全面檢討條例時作出跟進。除此以外,執法機關已全面實施專員的建議,或正採取跟進行動回應專員的關注。保安局亦已適當地修訂實務守則,把專員的建議付諸實行。

條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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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二○一一年七月的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簡介全面檢討《條例》的立法建議。我們諮詢了主要相關各方,包括小組法官、法律專業團體、本地大學的法律學院、傳媒組織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等對立法建議的意見。我們亦會考慮專員在周年報告中提出的最新建議,並會盡快諮詢持份者的意見。根據諮詢的結果,我們會盡快敲定檢討和立法建議,以期擬備修訂條例草案。



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