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規定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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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壎芵p提醒市民,《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條例》)下關於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規定的條文將於明日(十二月一日)生效。該條文旨在進一步保障本港公眾健康。至此,《條例》內所有規管中藥和中醫師的條文已全部實施。

  壎芵p發言人表示,《條例》第143及144條訂明,任何人不得銷售或為銷售而管有,沒有附上符合訂明規定的標籤或說明書的中成藥。

  他解釋,《中藥規例》第26至28條訂明了標籤及說明書的規格。

  根據《中藥規例》,註冊中成藥必須在裝載中成藥的容器或包裝上附有標籤,並至少以中文列明以下詳情,包括成藥的名稱、主要*(註)有效成分的名稱、生產地、註冊編號、註冊持有人或生產商的名稱、包裝規格說明、用量及使用方法、失效日期,及批次編號。

  此外,註冊中成藥的說明書必須與包裝一起供應,並至少以中文列明以下詳情,包括成藥的名稱、主要有效成分的名稱及其分量、註冊持有人或生產商的名稱、用量及用法、功能或藥理作用、主治用途(如有)、禁忌(如有)、副作用(如有)、毒性作用(如有)、使用時須採取的預防措施(如有)、貯存指示,及包裝規格說明。

  他表示,違反第143及144條條文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條例》賦予有關的豁免包括以入口作轉口的中成藥、用作科研、教學、或臨床測試為目的,或為中醫師製備或由他合成的中成藥以供應由他直接治理的病人服用。本地製造並只供出口的中成藥,無需附有說明書,但仍需貼上標籤,列明產品名稱、註冊持有人的名稱,以及註冊編號。

  發言人強調,《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讓市民能選擇合適的中成藥,並能安全和適當使用產品。市民若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壎芵p熱線電話(2319 5119)查詢,及於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頁(www.cmchk.org.hk)瀏覽產品的資料。

  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七月通過《條例》,就規管中醫在本港執業和中藥的使用提供法律框架。

  「中醫、中藥商及其他持份者,一直獲知會及參與整個法律框架不同階段的發展。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的規定實施是另一重要里程碑。」

  其他已有的重要規管措施包括中醫註冊制度、中藥商領牌制度、中成藥註冊制度、中成藥出入口監管制度、市場監測、警示制度和藥物回收制度。

*註:如該成藥是由少於3種(即1或2種)有效成分組成的,則為每一種有效成分種類;或是由3種或多於3種有效成分組成的,則為超過半數的有效成分種類。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