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調解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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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調解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調解條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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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是法庭訴訟以外的解決爭議程序。世界許多司法管轄區,越來越多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我曾到訪不少司法管轄區的司法部門,他們都不約而同地正在採取各種措施推動和促進市民使用調解。這些措施包括訂立規管架構,為進行調解提供依據。

  調解在香港並非新猷,現時已獲建造界及家事糾紛的當事人廣泛使用。隨�茈q法機構在二○○九年二月頒布的《實務指示31─調解》在二○一○年起生效,調解作為一項解決爭議的方法,在香港已得到進一步確立。

  由我擔任主席的調解工作小組,在二○一○年二月發表報告書,提出了48項建議,並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制訂《調解條例》,是報告書提出的多項建議之一。當局現時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旨在訂定一套法律框架,以期在不妨礙調解程序的靈活性的前提下,據之進行調解,並處理某些現有法律下不確定的問題,例如調解通訊的保密及可接受性。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可以推動香港更廣泛和有效地使用調解處理爭議,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解決爭議中心的地位。

  當局早前就調解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進行諮詢時,公眾絕大部分均支持制定《調解條例》。隨後成立的調解專責小組,一直跟進制訂法例的工作,並在二○一一年六月與持份者舉行了兩次諮詢會。當局在二○一一年七月就立法建議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亦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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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茪U來,我會介紹《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首先,《條例草案》明確界定「調解」的涵義,目的是清楚訂明構成「調解」的有關程序。由於調解員不會就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故調解是有別於仲裁和訴訟。

  《條例草案》特別重視保密方面的規定,因為這是有關當事人選擇調解而不選擇訴訟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除了在有限的例外情況之下,調解通訊必須保密,不得披露。雖然《條例草案》對「調解通訊」一詞的定義,訂明不包括調解協議及經調解的和解協議,即上述兩類協議的資料可予披露,不過,實際上,調解各方仍可協定把調解協議及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按保密方式處理。

  《條例草案》澄清在調解過程中向調解的任何一方提供協助或支援,並不構成干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中某些條文。這規定與《仲裁條例》一致,可有助吸引更多人選擇在香港進行調解,並推廣香港作為國際解決爭議中心。

  《條例草案》處理調解通訊的保密原則,禁止披露調解通訊。為取得平衡,《條例草案》明文列出某些可披露調解通訊的情況。

  《條例草案》同時對調解通訊在任何程序中的使用作出限制,規定任何人在援引調解通訊作為證據前,必須獲得特定法院或審裁處的許可。

  《條例草案》亦包括了一些相應修訂,確保多條現有條例的用詞一致,即以「調解」作為「mediation」的中文對應詞,以「調停」作為「conciliation」的中文對應詞。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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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條例草案》會為香港的調解發展訂定框架,亦是推廣調解的重要里程碑。這是工作小組、專責小組及轄下小組、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及非政府機構等不同組織的成員,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等眾多人士努力不懈、盡心竭力取得的成果。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完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