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審批燃油附加費和旅行代理商佣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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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答覆︰

問題:

  本人分別於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及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表受影響的廣大市民和旅行代理商提出質詢,要求政府解釋民航處根據甚麼數據,以及如何計算和審批經常被輿論批評為「加快減慢」的客運燃料附加費。此外,本人亦要求政府解釋民航處基於甚麼理據和準則批准法國航空公司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不按與香港政府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單方面把本港旅行代理商的機票銷售佣金削減至零的申請。雖然質詢措辭已直接清晰要求當局提供理據、數據及審批款額計算方法,但政府最終仍沒有按質詢要求提供資料。部分曾向本人反映意見的旅客和旅行代理商指政府的回應答非所問,敷衍了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過往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在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是否未能回應市民及商界關注的問題,以及使公眾感覺政府刻意迴避問題或敷衍了事,導致行政立法關係裹足不前和削弱市民對政府施政信心;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作出評估,原因為何,可否馬上評估及研究是否有改善空間;

(二)政府有何政策、措施及守則,確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不會敷衍回答或回應議員的質詢;及

(三)會否責成民航處重新跟進上述問題,回應市民、商界和議員的合理質詢,並提供社會所關注的重要數據?

答覆:

主席:

(一)及(二)良好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可以令政府施政更加暢順,有利政策更有效推行,從而推動社會發展。政府一向尊重立法會監察政府工作和反映社會意見的角色,並積極配合議員履行此職能。事實上,政府一直透過出席立法會日常舉行的不同會議,包括立法會大會、事務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以及草案委員會等會議,解釋政府的政策、聽取議員的意見、回覆議員的提問,以及提供所需的資料。

  一直以來,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都認真處理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所提出的各項提問,以及提供所需的資料,務求能回應議員的關注。若官員未能因應議員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當局必定會在答覆中向議員解釋未能提供資料的原因。因此,絕不存在政府迴避或敷衍了事的問題。

  此外,政府在立法會會議上所提供的所有答覆均為公開記錄,供公眾隨時查閱。有關安排具高透明度,方便公眾監察政府的工作。

(三)就謝議員提問有關審批燃油附加費和旅行代理商佣金的事宜,我現樂意再次詳細解釋相關的準則。

  香港與其他地區的空運服務,是受到香港與民航夥伴所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協定》)規管。《協定》的目的是推進兩地之間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亦訂明提供航班的原則、政策、規管架構、以及具體的運作安排和要求。

  根據《協定》,航空公司就航空服務所收取的運價須經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運價包括接載乘客所收取的票價、運載貨物的運價、附帶服務的費用和條件、燃油附加費、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機票的佣金。《協定》又訂明在審批運價申請時,航空當局須考慮各有關因素,包括航空公司經營成本及乘客的利益等,然後按合理的水平訂定運價。有關規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採取諸如傾銷、歧視性或掠奪性定價的手段,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影響航班服務,以至損害乘客的利益。作為香港航空當局,民航處的責任是執行《協定》所訂定的措施,促進市場上的良性競爭,以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就航空公司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費,有關費用屬於航空公司運價的一部分,讓航空公司在燃油價格出現波動時,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民航處一直按照《協定》,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自去年十二月至今的十二個月期間,民航處每月均進行燃油附加費申請的審批,當中七次批准調高燃油附加費,三次下調燃油附加費,兩次維持水平不變。這大致反映這段期間燃油價格的變動。

  至於航空公司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亦屬於航空公司運價的一部分。民航處會按照《協定》的規定,審批有關申請。關於法國航空公司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在二○○九年八月向民航處就調低支付旅行代理商的佣金所提交的申請,民航處是按照《協定》的規定作出批核。正如上文所述,民航處的責任是按合理的水平審批航空公司收取的運價,以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而航空公司與旅行代理商之間就佣金水平的商業安排,則應由雙方根據其商業考慮達成協議,有關事宜並非在《協定》規管的範圍之內,故此該兩家航空公司的申請並無違反《協定》。

  就謝議員關於審批運價申請要求民航處提供詳細數據方面,其實除了商業敏感資料外,民航處每月都會將最新審批的燃油附加費的資料公布,並在其網頁詳列有關資料,方便乘客參考。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