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協助在外地遇事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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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菲律賓涉嫌藏毒,先被拘禁11年,近日再被判販毒罪成判囚40年的本港居民鄧龍威先生(「鄧先生」),透過家屬向本人反映,菲律賓法官的判決並不公平,過往十多年,鄧先生和同案另一被告張泰安先生(「張先生」)在應訊時也不獲足以協助他們明瞭聆訊過程的翻譯服務(菲律賓方面指沒有足夠財力為每名被告提供合資格翻譯服務)。此外,菲律賓方面指稱開始監視鄧先生在當地活動的日期,本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證實鄧先生在所指日期仍未離港。鄧先生和張先生指聆訊一直在不公平和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進行,他們急欲透過本人詢問政府。就此,政府可否告之本會:

(一)在上述港人投訴欠缺公平審訊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只表示他們只能遵從菲律賓當地法院的判決,並未向他們提供在審訊時及提出上訴所需的實質援助,原因為何;

(二)鑑於上述港人急需金錢援助,以應付上訴及在獄中基本生活和與家人通訊的開支,特區政府除了考慮早前本人致函當局提出的要求,酌情容許他們的家屬代為申請「$6,000計劃」外,會否考慮透過其他方法(例如關愛基金)向他們提供急需的援助,以提出上訴;及

(三)鑑於本人得悉,鄧先生曾透過1868電話熱線(「1868」)尋求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的協助,惟得不到任何實質援助,他直指政府對在外遇事居民袖手旁觀,而過往亦有港人在台灣因交通意外賠償問題被台灣有關當局禁止離境,他們致電1868求助,但當局以無法直接介入兩岸事務為理由沒有提供援助,最終本人致函台灣法務部協助遇事港人才將問題解決,政府有何改善協助在外遇事港人的方法(包括改善小組的工作)?

答覆:

主席:

  現就謝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及(三)一般而言,特區政府收到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港人的求助後,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會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署)、國家駐外使領館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並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在可行範圍內提供協助。若事故發生在台灣,小組和有關決策局會透過現有機制,向台灣有關機構反映求助人的訴求。

  一般而言,小組提供的協助方式包括:因應當事人的要求,將其被拘留的情況轉告其在港親人,以便他們作相關安排,在金錢或其他方面援助當事人;向當地部門反映求助人訴求、了解個案情況或提供當地律師和翻譯員的資料等。特區政府和國家駐外使領館跟進求助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的司法制度。

  就議員提及的個案,特區政府自二○○三年接獲有關求助後,一直透過公署及我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大使館)為當事人提供協助。大使館高度關注此案,除派員多次探望當事人外,亦曾就個案多次與當地司法部門接觸,了解情況及進展,並敦促其依法迅速地公正審理。當地大使館及在港的小組亦分別與當事人及其家人保持聯絡,並按他們的意願,向菲國政府反映訴求,包括確保當事人在獄中獲供應生活必需品及為此個案提供翻譯服務等。據了解,當地政府部門應大使館要求,曾表示願意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翻譯,另外大使館亦曾協調當地華人協助聘用翻譯。特區政府、公署及大使館會繼續與當事人及其在港家人保持緊密聯繫,為當事人提供適當可行的協助。

  特區政府與公署及各地使領館已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為涉事港人提供適切的協助。特區政府會在此基礎上,累積經驗,致力協助所有在外地遇事港人。

(二)至於有關人士欲就一些特別計劃,包括「$6,000計劃」或關愛基金,向政府提出申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就「$6,000計劃」的登記安排回覆議員。民政事務局表示關愛基金是為目標援助對象擬訂特定援助項目,有關個案不屬於關愛基金督導委員會已核准的特定援助項目範圍。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