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學校發出的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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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嶼山一間國際學校因被指發出的聲浪達62分貝(即超出郊區60分貝的法定水平)而接獲噪音管制監督(即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消減噪音通知書」(通知書)。學校認為當局發出通知書並不合理,先後向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及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均遭駁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噪音管制監督在發出通知書時,除了考慮調查噪音投訴時量度到的噪音水平外,會否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發出聲浪的處所的用途、聲浪的來源、持續的時間和發出聲浪的時間等);若會,如何因應該等因素決定是否發出通知書;若不會考慮該等因素,原因為何;

(二)鑑於在學校小息時間,學童均會集中在學校的室外地方休息及嬉戲而發出一些聲浪,政府會否考慮因應學校環境的特殊性檢討適用於學校的噪音水平限制,以在減低噪音對附近居民的滋擾與維持學校的愉快學習環境兩者之間取得理想平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為免學校可能發出的聲浪影響附近居民,政府在規劃時會否考慮就學校用地的選址作出調整,或協助學校設置隔音設施,以減低聲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環境噪音是受《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其所制訂的《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下稱《技術備忘錄》)所規管。該《技術備忘錄》詳細訂明有關的噪音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執法人員必須依據《技術備忘錄》的規定,評估有關噪音水平是否超越「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和決定應否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關於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的具體答覆如下:

(一)在執法過程中,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的執法人員會依據上述的《技術備忘錄》考慮各項有關因素。首先,執法人員會考慮發出噪音的處所的用途,是否屬於《技術備忘錄》範圍內所指的地方或處所。若是,執法人員還須考慮受影響地區的種類,有否受工業區、主要道路等因素的影響,及發出噪音的時間,從而按《技術備忘錄》採納合適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二)環保署收到有關學童在學校小息或課餘時在校內產生噪音的投訴後,必先協助校方檢視該校的運作及噪音情況,以便校方採取適當的消減噪音的措施。例如,校方可考慮在接近受影響民居的位置裝設隔音屏障或上蓋,又或將某些活動改往校內其他位置進行等,一方面讓學童維持正常的小息或課餘活動,同時亦令學校產生的聲浪不致影響附近民居。根據過往經驗,被投訴的校方在得悉問題後,一般都會作出積極回應,大都能採取有效的緩解措施,在不影響學童在校正常學習及活動的大前提下,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環保署認為現行處理學童聲浪的方法行之有效,並能在減低噪音對附近居民的滋擾與維持學校的愉快學習環境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三)在決定學校用地的選址時,規劃署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並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9章有關環境的準則。學校選址應位於遠離易受噪音影響的地區,如果環境未能許可或在不能避免的情況下,以致學校發出的聲浪有可能對附近居民構成影響,教育局會因應個別情況,建議由校方考慮添置隔音設施,或採取適當行政措施。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