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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修訂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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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修訂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修訂《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下稱《規例》)。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下稱《條例》)已於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賦予殘疾人士院舍發牌制度法律基礎。為了盡快實施發牌制度,我隨即訂立了《2011年〈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下稱《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為《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第2部有關無牌/無豁免證明書經營的罰則條文除外),同時訂立了《規例》,以釐訂殘疾人士院舍在營辦、管理及監管方面的法定要求。《生效日期公告》及《規例》已於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由立法會成立的「《殘疾人士院舍規例》及《2011年〈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就《規例》及《生效日期公告》進行了審議。今天我就《規例》提出的修訂動議,乃回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的一項技術性修訂。容許我就修訂作簡單的解說。

  《規例》生效後,在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任職的保健員,須分別根據《安老院規例》(第459A章)及《殘疾人士院舍規例》註冊。當中有部分保健員可能同時在兩個紀錄冊註冊,以獲取兩類保健員的任職資格。

  《安老院規例》及《殘疾人士院舍規例》均有條文訂明,如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署長認為保健員的註冊是藉欺詐手段獲得,或署長不再信納該人具備所需資格、有能力勝任,或是註冊為保健員的合適人選,他的註冊可被刪除。如社署署長基於上述原因根據《安老院規例》刪除該人的安老院保健員註冊,他在《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下的殘疾人士院舍保健員註冊亦會同時根據《規例》第5(4)(d)條被刪除。

  擬訂《規例》第5(4)(d)條的原因,是考慮到任職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的註冊保健員所需資歷及職責相若,如署長決定刪除保健員在《安老院規例》下的註冊,我們認為有必要同樣地刪除他在《殘疾人士院舍規例》下的註冊,以確保殘疾院友的福祉。有關安排符合《條例》及《規例》提升殘疾人士院舍服務質素和保障院友利益的立法原意。

  小組委員會認為應就《規例》第5(4)(d)條作出修訂,讓那些主動以書面提出刪除安老院保健員註冊的人士,可選擇保留殘疾人士院舍保健員的註冊。我們對此並無異議,並按委員會的提議提出了修訂。

  修訂議案若獲得立法會通過,《條例》及經修訂的《規例》將會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實施。隨後,社署署長將會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力,以《規例》下的發牌要求為基礎發出《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就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訂明詳細的程序、指引及標準,屆時殘疾人士院舍發牌制度將正式開展。

  為使個別殘疾人士院舍有充分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申請新的牌照/豁免證明書,以及讓社署處理所有申請,當局會在《條例》生效日期起給予18個月的寬限期。期間,尚未獲發牌/豁免證明書的殘疾人士院舍將不會因無牌經營被檢控。政府將會在18個月寬限期屆滿時發出另一公告,使《條例》第2部生效,屆時,殘疾人士院舍在無牌或無豁免證明書情況下經營將構成罪行。

  最後,我藉此機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黃成智議員及其他九位委員,他們不僅認真仔細地審視了《規例》的條文,更就發牌制度的運作、行政安排及配套措施,提出了多項務實和有用的建議。我亦十分感謝參與小組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團體及市民,他們的寶貴意見讓政府更深入了解服務使用者及殘疾人士院舍營辦者的需要,對我們持續提升院舍服務及康復政策的未來發展,十分有參考價值。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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