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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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二讀《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進一步推動本港漁業可持續發展,讓海洋生態逐漸回復至漁業資源豐富的狀態。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網捕魚,並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在本立法年度就其他漁業管理措施提交《修訂條例草案》。這項《修訂條例草案》是繼去年五月立法會通過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網捕魚的附屬法例後重要的另一步。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已在今年三月討論《修訂條例草案》中的漁業管理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亦已於十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

  《修訂條例草案》引入四項主要的漁業管理措施,以控制香港水域的捕撈力量和保護重要的魚類產卵及育苗場。有關措施包括:(一)設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二)限制新漁船加入,以控制漁船數目及捕撈力量;(三)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捕魚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捕魚;最後是(四)設立漁業保護區。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護署署長)會為本地漁船登記。有關登記為一次過登記,在漁船的整個使用年期中一直有效,無須續期。漁護署署長只會為那些在《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或之前已領有由海事處發出的有效運作牌照的現有本地漁船登記。在生效日期之後建造或取得的漁船,其船東必須持有由海事處在生效日期或之前發出的有效原則批准書,以及在申請登記時能夠出示有關船隻及有效運作牌照,方符合登記資格。船東的登記申請如獲批准,會獲發登記證明書。漁護署署長會備存一份已登記船隻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我們希望藉茬]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限制新漁船加入,從而控制漁船數目及捕撈力量,使海洋環境得以恢復。我們建議規定現有本地漁船船東必須在《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起計十二個月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申請登記。已登記船隻的引擎功率不可增加。不過,漁護署署長可批准以另一艘漁船替換已登記船隻的申請,條件是該艘漁船的引擎功率不得超過被替代船隻的引擎功率。

  我們將禁止在本港水域拖網捕魚,因此漁護署署長不會為拖網漁船登記。不過,因應拖網漁船的特別情況,《修訂條例草案》會訂定賦權條文,容許拖網漁船船東選擇藉由改裝其現有拖網漁船或購置新船隻的方式,登記一艘非拖網漁船,條件是該艘非拖網漁船的引擎功率不得超過擬予替代的拖網漁船的引擎功率。當局擬容許這些船東在指定十二個月的期間後的時間申請登記,我們會在諮詢業界後制定詳細安排。

  《修訂條例草案》容許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採用不會對漁業資源引起不良影響的指明捕魚方法捕魚,例如以手釣方法或不使用任何漁具捕魚。但所有以非本地漁船進行的捕魚活動均會被禁止,因為該等船隻的捕魚作業會對本港海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這與其他漁業發達國家的做法一致。

  另外,《修訂條例草案》賦權漁護署署長可在他認為合適的條件下,為科學研究、環境監測或相關的目的而以本地漁船進行的捕魚活動批出研究捕魚許可證。

  我們建議賦權透過附屬法例指定香港某些水域為漁業保護區,以保護重要的魚類產卵及育苗場,促進香港水域漁業資源的恢復,以及長遠而言推動漁業資源可持續增長。我們計劃在區內投放人工魚礁及增殖放流以增加漁業資源。

  我們會就漁業保護區的地點和大小,以及區內的管理措施作更詳細的研究。待制定具體的建議後,我們會諮詢業界、各部門及其他持份者,然後才透過附屬法例設立漁業保護區。

  我們已就《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作廣泛諮詢,包括聽取有關的諮詢委員會及主要漁民團體聯會的意見,並獲得漁業界及環保團體普遍支持。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盡快通過《修訂條例草案》,以促進本地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多謝主席。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