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人士生產能力評估(評估)機制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今,有多少名殘疾僱員完成評估,以及該數字佔整體殘疾僱員人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月份列出分項數字;
(二)完成評估的殘疾僱員所屬行業的分布情況;他們的評估結果為何;以及他們的工資水平在最低工資制度實施前後有甚�玲鉣隉F
(三)有否僱主或殘疾僱員因不滿評估結果而要求重新進行評估;若有,詳情為何;
(四)有否殘疾僱員曾進行一次以上的評估;若有,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否調查及探討某些殘疾僱員拒絕參加評估的原因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進行有關調查;當局有何方法和誘因鼓勵更多殘疾僱員參加評估;及
(六)鑑於本人得悉,不少殘疾僱員對於參加評估的反應冷淡,當局有否考慮盡快檢討有關情況;若有,時間表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璆議員問題的各個部分,我分項答覆如下:
(一)自法定最低工資於本年五月一日實施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合共有142名殘疾僱員已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進行生產能力評估(評估),有關的按月數字如下:
完成評估的
月份 殘疾僱員數目
-- ------
2011年5月 10
6月 36
7月 33
8月 26
9月 13
10月 24
總數:142
政府統計處於二○○八年十二月發表的《第48號專題報告書: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資料顯示,二○○七年本港約有41 000名15歲以上的就業殘疾人士。但由於智障對一些受訪者是十分敏感的課題,他們不願意透露家中智障成員的資料,所以對智障人士數目的估計有一定程度的低估情況,故上述有關就業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並不包括智障人士。另一方面,在完成評估的殘疾僱員當中,超過半數為智障人士。基於以上原因,為避免出現誤導的情況,我們認為不應將完成評估的殘疾僱員數目與上述有關就業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作出直接比較。
(二)完成評估的殘疾僱員所屬行業的分佈情況如下:
完成評估的
行業 殘疾僱員數目
-- ------
製造業 16
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
飲食及酒店業 56
運輸、倉庫及通訊業 1
金融、保險、地產及商用服務業 21
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 44
其他 4
總數: 142
完成評估的142名殘疾人士當中,約80%獲評定生產能力水平介乎100%至60%之間。資料顯示有關殘疾僱員在完成評估後所收取的工資水平,一般較《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前為高。
(三)勞工處沒有收到任何僱主或殘疾僱員,因不滿評估結果而提出重新進行評估的要求。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附表2第6(6)條,如對任何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經已完成,該人士不得就為相同僱主執行的相同工作,再次接受評估。
(四)由《最低工資條例》實施至今,並沒有殘疾僱員進行一次以上的評估。
(五)及(六)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殘疾僱員,一如適用於健全僱員。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評估,僱主便須按條例的規定支付他們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即每小時28元)的薪酬。
據向相關組織了解,大部分新近入職的殘疾僱員已獲支付法定最低工資或以上水平的工資,故無需進行評估。至於在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前,已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選擇過渡性安排,以保留其少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合約工資率的在職殘疾僱員,他們可因應個人情況及需要,選擇於任何時間啟動評估。
《最低工資條例》下為殘疾人士提供可選擇的評估機制,目的是回應社會人士擔心一些殘疾人士或會在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出現就業因難。而殘疾人士選擇進行評估數目不多,正好顯示了目前殘疾人士因面對就業困難而需啟動評估機制的情況並不普遍。
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為殘疾人士提供的特別安排,是政府經過長時間與相關組織(包括殘疾人士、家長組織、康復團體、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等)磋商的成果。勞工處會在實施法定最低工資後兩年內,根據實際的運作經驗,檢討殘疾人士評估機制。
完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