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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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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四日)在憲報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4條而作出的《2011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修訂令》)。

  修訂令把新加坡共和國(新加坡)加入《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A)的締約國家清單,以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與新加坡之間實施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中央人民政府在二○一一年三月代表香港特區接納新加坡加入《公約》。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在侵犯管養權的情況下不當地由慣常居住的地方被遷移至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可盡速獲得送返。目前實施《公約》的國家有86個。

  根據《公約》的要求,《修訂令》已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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