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談《競爭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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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出席香港電台節目《星期六問責》後,與傳媒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記者:現時《競爭法》立法進度如何?有沒有信心如期通過《競爭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我們會全力與立法會議員合作,其實在上次《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開會,都看到議員希望快點審議和通過條例,引入條例以保障競爭,為市民帶來好處。

記者:消委會說讓步失去原先立法的意義,希望不要再讓步,以及現時的修訂與原草案相差很大。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其實不是的。對於嚴重的反競爭行為,我們是一步不讓的。我們在這段時間引入的修訂,回應了多方面持份者的意見,特別是商界和中小企的意見。我們認為引入修訂後,有助加快審議條例,以及有效打擊反競爭行為。

記者:近日有店鋪懷疑因為飲品售價太低,以致供應商不再供貨。其實如果出現這個情況,如供應商向零售商指定售價不能低於某個水平,在通過《競爭法》後,會不會構成違法行為?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現時香港沒有跨行業的《競爭法》,所以大家懷疑任何與市民息息相關的反競爭行為,都不能在法例權力框架下進行調查。正因如此,我們需要快點訂立《競爭法》,將來我們如有合理懷疑反競爭行為出現的時候,我們便可以針對這些個案進行調查。在取得資料後,如果我們發現真的有反競爭行為,我們可以執法。競爭事務審裁處,即法院部分,可以審理這些個案,對於已裁定的反競爭行為作出懲處。

記者:供應商指定一個價錢,算不算合理懷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這要分析個案本身。其實最重要是市場�堶n能讓消費者有選擇。例如很多國際個案,達到一個市場分率,如果進行價錢訂定,不讓別人競爭,這是屬於反競爭行為。但如果市場佔有率在某一個百分比以下,換句話說,零售商可以選擇從其他供應商來購買這件貨物,即是有選擇的情況下,可能未算是反競爭行為。這要視乎個案,以及將來競委會訂立的指引,讓大家有清晰的做法,甚麼是反競爭行為,甚麼未算能執法的商業行為。

記者:會不會再有退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我們認為聽了這麼多意見,作出這些回應後,我看到大修訂的空間不大。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完

2011年10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