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禁止拖網捕魚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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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六月十日,本會財務委員會通過了一筆17億2,680萬元的承擔額,以協助因推行禁止拖網捕魚措施而受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和本地漁工。協助方法包括發放特惠津貼、回購近岸拖網漁船、發放援助和推出特別培訓計劃。本地漁工就一筆過補助金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證據證明在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或以前已受僱在受影響的近岸拖網漁船船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開始審理近岸拖網漁船船東的特惠津貼和回購申請;若然,至今有多少近岸拖網漁船船東向當局提交資料,以審理其申請?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是否已讓所有業界人士知悉,他們需要保存受影響本地漁工的受僱資料,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為保護珍貴的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有關附屬法例已在今年五月十八日通過。我們在今年六月十日獲財務委員會批准開立一筆為數17億2,680萬元的新承擔額,為合資格拖網漁船船東、其僱用的本地漁工和收魚艇船東提供一次過的援助方案,以及用以推行相關的措施,包括:

(1)向因推行法定禁止拖網捕魚措施而永久喪失捕魚區的受影響拖網漁船船東發放特惠津貼;

(2)向自願交出受影響近岸拖網漁船的船東回購其船隻;

(3)向受影響近岸拖網漁船的船東所僱用的本地漁工和受影響收魚艇船東提供一次過援助;以及

(4)推行對海洋環境保育和恢復漁業資源有利的措施,以及為受影響的拖網漁民和本地漁工推出特別培訓計劃。

  有關援助措施可適當地緩減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對受影響人士生計所造成的影響。

  在去年十月十五日的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文件中,我們曾交代上文(3)項所提及為本地漁工提供的一次過援助的申請資格:申請人須為本地漁工,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在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已受僱於受影響的近岸拖網漁船上工作。而今年三月八日的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文件、五月三日的《2011年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小組委員會文件及六月十日的財務委員會文件中,就申請資格準則及要求作進一步交代,指出申請人應盡量提交相關的文件證據(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記錄、僱傭合約、發薪記錄等),以支持其受僱於拖網漁船的聲稱。

  就問題中的兩項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自今年六月十日財務委員會通過撥款申請後,當局一直積極籌備有關上文(1)至(4)項的工作,包括在今年八月成立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處理上文(1)至(3)項所涉及的一次過援助計劃事宜。工作小組已展開工作,並會按原訂時間表在今年年底左右公布申請特惠津貼、拖網漁船回購及為受影響近岸拖網漁船船東所僱用的本地漁工而設的一次過援助的詳細安排,並開始接受申請。

(二)自去年十月公布計劃在香港水域禁止拖網捕魚以來,漁農自然護理署一直與業界保持接觸,介紹有關落實措施(包括向近岸拖網漁船船東僱用的本地漁工提供的一次過援助方案)的安排並徵詢意見。業界大致知悉申請資格準則及有關要求(如須保存受影響本地漁工的受僱資料以支持其申請)。而工作小組在開始接受申請前,亦會再向業界詳細解釋有關申請的要求及所需提供的資料。在處理申請時,工作小組會考慮業界的運作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合理及可接受的證明,以確立其受僱情況。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