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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十月十九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七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同時在另一個跨部門的聯合行動中,共有八人被捕。
「曙光行動」於昨日早上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進行,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七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粥品店及住宅大廈等,在行動中,入境處共拘捕了七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案僱主。被捕的七名非法勞工為三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四十九歲,其中一名女子涉嫌曾經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同時,兩名男子及兩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五十一至五十六歲。
此外,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於昨日早上九時至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於上水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冠軍行動」的聯合行動,執法人員共搜查了十一個目標地點,在行動中,共拘捕了六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男性,年齡介乎二十至四十七歲。同時,兩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分別為二十四歲及三十四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1年10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