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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據報,就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的司法覆核訴訟案件,上訴庭裁定環境保護署署長上訴得直後,原訟人向傳媒表示,是「有人叫她打官司」;報道又指原訟人就此司法覆核案件獲批法律援助(下稱法援),並指定其代表律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會否調查上述司法覆核案件是否有人涉嫌「包攬訴訟」;過去5年,警方曾就多少宗涉及「包攬訴訟」的案件提出檢控;有多少人被定罪;
(二)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在審批法援申請時,如何確保申請人對有關訴訟案件有充分理解;以及如何確保不會有人濫用法援服務;及
(三)過去5年,獲法援署批准的法援申請中,有多少宗是由法援受助人指定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受助人進行訴訟;詳情(包括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名稱、案件內容,以及涉及的法援金額)為何?
答覆:
主席:
多謝林健鋒議員的質詢,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警方會考慮每宗個案是否收到報案人的舉報,或有否得到可靠情報等,從而評估是否有合理懷疑認為案件牽涉刑事成份,以決定是否就案件作出調查。就問題所關注的事件,即有關港珠澳大橋的訴訟,我所知道的是,警方並未收到任何報案人的舉報,也沒展開調查。任何人士如希望向警方提供資料或作出舉報,可直接與警方聯絡,警方會採取相應的跟進行動。在過去5年,警方曾就1宗關於包攬訴訟的案件提出檢控,有兩人被定罪。
(二)任何人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填妥申請表格及有關訴訟類別的問卷,並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以支持其申請。按一般程序,法援署會與申請人會面,了解其申請,並進行經濟及案情審查。署方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
申請法援是《法律援助條例》給予巿民的支持,根據香港律師會的專業守則,所有執業律師均有專業責任在獲聘用時及受聘期間,因應客戶的情況講解法援服務及尋求法援服務的途徑。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按法例的規定向具備合理理據的個案批出法援。
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內的合資格律師審批,以確保只有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被拒的申請人可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
《法律援助規例》亦包括有防止法援服務被濫用的機制:凡有人重複申請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長認為其行為構成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在3年內不予考慮該人提出的任何申請。當然我理解這未必是林議員提問所指的濫用。
(三)過去5年,獲法援署批准的民事援助個案及按法援受助人提名而獲指派律師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獲批的 按受助人提名
民事援助 而獲指派律師
個案數字 的個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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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9 356 4 047
2007 7 937 3 423
2008 7 513 3 401
2009 9 031 4 287
2010 8 263 4 320
至於大律師方面,法援署沒有備存純粹由受助人提名外委大律師的個案數字,只記錄由按外委律師或受助人提名而獲指派外委大律師的個案數字:
年份 按外委律師或受助人提名
而獲指派外委大律師的個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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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 041
2007 924
2008 902
2009 1 012
2010 651
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第24條的規定,法援署未能披露被提名的代表律師及大律師的姓名及案件內容。法援署亦沒有備存由受助人提名律師及大律師處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法援金額。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