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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命令與規例會在十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並在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一)《2011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
(二)《2011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九日)表示,前者旨在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的最新規定。我們就法例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普遍支持。
發言人補充說:「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版)。」
後者旨在修訂《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對《技術指令》條文的提述。
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版的主要修訂旨在︰
(一)新增一項一般性例外條款,訂明以貨物形式運送的超重行李在某些條件下不受《技術指令》所規限;
(二)要求提供客運服務的航空公司在乘客辦理登機手續前於網站向他們提供危險品資料;
(三)要求航空公司除了向貨物收運和辦理乘客登機手續的職員提供危險品資料外,還要向貨運訂位和銷售人員及客運訂位和銷售人員提供危險品資料,以防止「隱藏」危險品(即疏忽地把危險品當作登記行李或一般貨物付運);及
(四)要求航空公司在乘客購票時向他們提供禁運危險品的資料,以取代機票發行時的同一要求,並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當乘客是遙距(例如通過互聯網)辦理登機手續,或者是在機場不涉他人情況下(例如使用自動化的登機設施)辦理登機手續,均須同樣提供該資料。
我們也藉此機會,把《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6(3)(b)條及第7條當中的「聲明」取代為「證書」,以釐清相關危險品運輸文件中的「證書」並非《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3條內「聲明」所指的意思。當《電子交易(豁免)令》刪除同樣指述後,將來危險品運輸文件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遞交。
上述法例修訂(與上述(四)項有關的除外)的目標生效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完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