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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商罪科)探員拘捕了年齡介乎十九至五十歲的十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涉嫌盜用「繳費靈」賬戶。
警方由三月至九月期間,共接獲五名「繳費靈」賬戶持有人報案,聲稱其銀行存款經「繳費靈」賬戶被非法提取,涉案的損失金額合共超過二十五萬元。有關案件由商罪科科技罪案組跟進調查。
探員經深入調查後,於三月開始採取行動,在全港多個地點拘捕了年齡介乎十九至五十歲的十三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行動中,警方亦檢獲一批電腦器材、手提電話及銀行提款咭等證物。
被捕人士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盜竊」及「洗黑錢」被拘捕。
警方呼籲市民必須小心保管其個人資料及密碼。若市民須將資料儲存到電腦或其他電子產品時,必須小心電腦或電子產品因意外遺失、被竊、電腦病毒感染、黑客入侵或經點對點分享軟件而導致資料外洩。
市民使用電腦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避免前往及瀏覽可疑的網頁;
- 不要下載來源/性質可疑的軟件,以免被惡意程式入侵;
- 使用妥當的密碼,並定期更改;
- 妥善保管涉及個人私隱的檔案;
- 檢查防火牆程式設定;
- 更新修補程式檔;
- 更新防毒軟件及間諜軟件之病毒定義檔;
- 定期使用防毒軟件掃描電腦;及
- 切勿於不同的賬��使用同一組密碼。
警方提醒市民,很多適用於現實世界的法例亦可用於網絡世界,所以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
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此外,任何人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使用,亦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四號
完
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