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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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將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該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

  政府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食物追蹤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登記規定的罰則和備存紀錄規定的寬限期均為六個月,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結束。

  發言人說:「條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登記。為方便業界,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附表1中的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均獲豁免登記。他們包括由食環署署長發出各類有關食物業的准許或牌照的持有人、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批出牌照的海魚養殖戶、獲海事處處長發出第III類別船隻牌照的漁船船東,以及向工業貿易署署長註冊的食米貯存商。」

  養魚戶、菜農等漁農產品生產商如分銷其產品,便符合「食物分銷商」的定義,因此亦須登記。同理,食物製造商如分銷其產品,也須登記。

  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可由明日開始以傳真(2156 1015)、親身、網上(www.foodsafetyord.gov.hk)或郵寄方式(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58號1樓119室)向食物安全中心食物進口商╱分銷商登記及進口簽證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三年期的登記費用為一百九十五元,其後可予續期。

  《食物安全條例》亦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紀錄。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須備存所有進口或從本地獲取食物的交易紀錄,而進口商和分銷商亦須備存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的紀錄。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如只向最終消費者作零售供應,則只須保存購入來貨紀錄。漁民捕撈本地水產並在香港供應該等水產則須備存捕撈紀錄,而菜農如分銷其產品,亦須備存有關的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的紀錄。

  他說:「活水產及保質期在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的紀錄須備存三個月,而保質期長於三個月的食物的紀錄則須備存二十四個月。」食環署署長已根據條例發出實務守則,列明應就不同食物類別備存紀錄的期間,以作一般參考。食物業界可向食物安全中心辦事處索取實務守則或瀏覽有關條例的網頁(www.foodsafetyord.gov.hk)。

  寬限期於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後,未有登記而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條例亦會賦權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規管較高風險的食物。當局已在五月將有關禽蛋的進口管制建議提交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並計劃在二○一一年年底前把擬議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有關條例的詳情,可瀏覽網頁(www.foodsafetyord.gov.hk)或致電食物進口商╱分銷商登記及進口簽證辦事處(2156 3017或2156 3034)查詢。



2011年7月31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