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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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華鏡廠有限公司及冠華運輸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罰款二萬二千五百元及一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沙田一工作地點發生的致命意外,當時盛載�茯謎�的板條箱倒下,一名工人被夾於板條箱之間引致死亡。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2)(a)條規定,東主須為僱員設置及保持一個安全和不會危害受僱人士的健康的工作系統。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12條規定,起重機械的擁有人須確保,如該起重機械負荷超過最高安全操作負荷,即不得使用。擁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
完
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