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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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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的年假及未放的法定假日薪酬。

  破欠基金的設立,主要是在公司結業時,以特惠款項形式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適時的援助。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按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徵費。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經多次改善,已由最初只涵蓋8,000元的欠薪,增至現時每名僱員最高可獲發的款項為278,500元,當中包括以36,000元為上限的四個月欠薪,以22,500元為上限的一個月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費首50,000元加餘額的50%。

  條例草案建議,將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至︰(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薪酬,以不超逾僱員在最後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全部年假為限(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由七至十四天不等);以及(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兩者合共的款額,均不超逾10,500元。

  無力償債的僱主在停業後,如無法支付欠薪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他們很多時亦會拖欠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未放的年假薪酬。部分僱主亦可能沒有按照《僱傭條例》依時給予僱員法定假日。故此,我們建議擴大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藉以加強受影響僱員在這方面的保障。

  建議的方案考慮了一貫以循序漸進的形式改善破欠基金保障範圍的重要原則及《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穩健運作,同時須避免僱主長期拖欠僱員的法定權益,在結業時將責任轉嫁破欠基金。

  條例草案已吸納了二○○九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由只擴大保障範圍至未放年假薪酬至同時涵蓋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有關建議於二○一○年由基金委員會一致通過,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當局提出的修訂建議標誌�茈[強僱員保障的重要一步,亦已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並保障基金有效運作。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使條例草案可早日獲得通過,令僱員盡早受惠。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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