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急切質詢二題: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事宜
***********************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本年七月二日凌晨,有逾2,000名遊行人士到金鐘道靜坐,要求到禮賓府前門請願,希望政府能撤回《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最後警方決定用武力清場,將其中約140人帶返警署。事件中有立法會議員和記者受傷。鑑於本年七月十三日至十五日晚上立法會大樓外亦會有類似的集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會不會在上述七月十三日至十五日舉行的集會中在毫無警告下向參與該活動的人士噴灑胡椒噴霧及使用武力;

(二)警方會否封鎖該集會舉行的地點,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讓其他人士通過該封鎖線;及

(三)警方會在甚麼情況下拘捕參與該集會的人士,以及會根據甚麼準則在拘捕他們時使用手鐐或索帶?

答覆:

主席:

  議員的提問提及有示威人士於七月二日被警方帶返警署。我要指出,七月一日的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的主辦者,通知警方於當日下午二時開始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公眾集會,然後遊行至中區政府合署並在該處舉行另一集會,活動應於晚上八時結束。警方一直根據相關的活動細項,與主辦者進行溝通,並部署所需的人群管理措施和安排。

  當日遊行結束後,絕大部分參加者在活動尾段或在中區政府合署和平散去。然而,有部分人士卻未有依法事先向警方作出通知,而集體強行霸佔了干諾道中的東西行車線及皇后大道中近中國銀行大廈的西行行車線,嚴重堵塞了港島中區的主要幹道。

  現場所見,經警方多次勸喻及警告後,包括展示大型的警告旗,有關的示威人士仍拒絕離開,令中區東西行交通近乎完全癱瘓達七個多小時,更有示威人士拉扯鐵馬,更甚者有個別人士衝出馬路,幸而受影響的駕駛人士緊急煞車,才避免更嚴重的不幸事件發生。另一方面,亦有示威人士突然向警務人員投擲物件,並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因此使用胡椒噴霧,停止示威人士的暴力行為,而我理解大部分警員事前都有發出口頭警告。警方經多次勸喻和警告不果,最後在七月二日凌晨採取拘捕行動,恢復公共秩序和交通。該批示威人士的行徑,包括強行霸佔中區主要幹道,造成嚴重的交通阻塞;衝擊警方維護法紀的權力和行動,破壞了社會一向尊重的自由表達、和平示威的精神,我相信大部分的市民不會認同此等行徑。

  主席,我在此重申,特區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遊行、集會及發表意見的權利。香港是一個人多擠迫的地方,大型公眾集會和遊行少不免會影響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影響公共秩序。故此,警方的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另一方面,警方有責任盡力減低活動對其他公眾人士的影響,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在香港過往舉行的多項大型公眾遊行或集會,可見大部分參加公眾活動的人士亦接受,在他們使用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活動。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七天向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提出通知,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而處長亦可向主辦者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一般來說,警方接獲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後,會積極與主辦機構保持緊密溝通,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警民關係主任亦會按需要在活動舉行期間前赴現場,擔當主辦者和現場指揮官的溝通橋樑。警方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協助主辦者適當地管理其公眾集會或遊行。警方會參考主辦者提供的活動人數和資料、以往處理同類活動的經驗及其他行動上的考慮因素等,評估活動期間所需的人群及交通管理措施與人手調配,以確保每項公眾活動進行期間,保持公共安全和秩序,並盡量減低對其他公眾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影響。

  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涉及議員所屬組織所主辦,在今天至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大樓外舉行的公眾集會。我們希望主辦者與警方協調,警方亦定必提供適當協助,使活動在合法及和平有序的原則下進行。至於警方的行動策略、執法部署,尤其一些涉及不同場景的假設性問題,我認為不適宜作公開披露或討論,但我可以就議員關心的問題,講述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基本宗旨和方針。

  就合法以及和平有序的公眾集會和遊行而言,警方不會無故限制參加者自由進出活動範圍。警方會採取適當的人群管理措施,分隔參與不同公眾活動的參加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保障公共秩序,及參加者和其他市民的安全。

  在公眾活動期間,如果有個別人士作出違法或可能違法行為時,尤其是其行為可能會危害他人或擾亂公共秩序的話,警方會根據對現場情況的評估,即時作出專業判斷;若有需要,警方會果斷執行法紀。當然,若現場環境和情況許可,警方在作出干預行動前,會先向涉事人發出警告;但若涉事人採取不合作態度,而其持續行為可擾亂公共秩序甚或公共安全的話,警方必會採取果斷和適當行動,制止涉事人繼續其行為或行動,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

  如警方認為有證據顯示,公眾活動當中發生違法行為,警方會考慮拘捕涉嫌違法的人士。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務人員在有合理需要時,才會對被捕人士使用手鐐或膠索。合理需要可包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可能逃走、須確保被捕人士安全和受到控制,或者須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免受傷害。

  主席,香港社會尊重和平及守法的公眾集會和遊行,認同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但絕不會接受任何衝擊法紀的暴力行為。我呼籲參加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包括參與今天至十五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公眾集會的參加者,在使用他們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遵守香港法律,尊重並維護社會秩序,使活動在和平有序的原則下進行。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