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提供年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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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的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計劃成員年滿六十五歲後,若要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只可以一筆過提清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會否研究規定強積金受託人須為計劃成員提供年金計劃,讓他們可選擇將全部或部分累算權益注入年金計劃,並在退休後按月提取固定款項,以確保退休後有穩定收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現時,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計劃成員在年屆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時,不論其是否仍然就業,均可以提取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強積金條例》亦容許計劃成員在年屆六十五歲後,可以選擇延遲提取在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計劃成員在提取其累算權益後,可以選擇市場上不同類型的投資或退休入息產品,包括問題所提述在市場上有提供的年金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已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檢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方式。積金局在檢討中會考慮強積金制度過去十年的運作經驗及所收集的意見,並參考海外不同地區的提取方式和經驗,研究不同的提取方式,包括現行的一筆過提取、定時或分期提取、以年金方式提取,或結合上述方案的安排等。

  積金局會充分考慮香港強積金制度的實際情況及海外不同提取方式的實施經驗,以及持分者的意見,並計劃在今年內向政府提交初步建議。

  我們對強積金的提取方式持開放態度,重點是要切合計劃成員的需要,達到改善退休保障的目的。我們會就有關檢討與積金局保持密切聯繫,並就檢討結果作適切跟進,包括諮詢財經事務委員會及聽取公眾的意見。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