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以平行進口貨品充當經由正式代理商入口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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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劉柔芬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悉,有商人以平行進口貨品(俗稱「水貨」)充當經由正式代理商入口的貨品(俗稱「行貨」)出售,這手法常見於電子產品的銷售。有店鋪聲稱貨品為「行貨」,但當消費者發現貨品為「水貨」,店員便以貨品為「日本行貨」或「中國行貨」而非「香港行貨」作為解釋;亦有商人以「香港行貨」的產品包裝盒把「水貨」重新包裝,或在「水貨」的包裝上貼上「香港原廠行貨」的標示,或在價錢牌標示貨品為「行貨」。「水貨」及「行貨」除了價格上的差別外,兩者的售後服務和規格等亦有不同,不少消費者及旅客因無法分辨「水貨」及「行貨」而受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有否法例訂明「行貨」的定義;有否評估店鋪在「水貨」的單據、包裝或價錢牌上標示貨品為「行貨」,或以「行貨」的包裝重新包裝「水貨」出售,是否違例;當局如何避免商人濫稱貨品為「行貨」,以及防止店鋪利用「行貨」的包裝魚目混珠;鑑於消費者難以憑貨品的包裝分辨貨品是否「行貨」,亦難以在每次購物時致電代理商查詢,當局有何措施避免消費者因此而受騙;

(二)有否評估以「水貨」充當「行貨」出售的行為是否違法;如評估的結果為是,相關的刑罰為何;除了退款以外,店鋪負責人是否還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被揭發以「水貨」充當「行貨」出售的店鋪是否仍可繼續經營;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涉及該等銷售行為的投訴和檢控數字分別為何、當局採取過多少次行動巡查市面上有否該等銷售行為,以及多次被投訴以「水貨」充當「行貨」或負責人多次因該等銷售行為而被檢控的店鋪有多少間;

(三)當局有何措施保障旅客及消費者,讓他們因店鋪以「水貨」充當「行貨」出售而受騙後,能簡單和快捷地追討損失;以及已經離港的旅客可以循甚麼途徑追討及跟進;

(四)鑑於有店鋪利用網上平台、討論區及社交網站等宣稱貨品為「行貨」並列出售價,藉此吸引消費者,該等網上平台的負責人是否需要負上相關法律責任;如是,詳情為何;及

(五)政府會否設立以「水貨」充當「行貨」出售的「黑店」的名單,將多次因該等銷售行為被投訴或負責人被定罪的店鋪資料公開,以供消費者及旅客查閱?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現時,本港的法例並未有訂明「行貨」及「水貨」的定義,但若任何人士在營商過程中,以非由正式代理商進口而又不享有正式代理商提供的售後/保養服務的貨品(即一般所謂「水貨」)訛稱為經由正式代理商入口並享有該代理商提供的售後/保養服務的貨品(即「行貨」),即屬干犯《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362章)訂明的虛假商品說明罪行。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為打擊虛假商品說明(包括以「水貨」充當「行貨」出售),海關按風險評估原則,重點巡查高風險商鋪。海關於二○○九年三月至本年六月進行巡查的整體數字列於附件表一。

  於上述時期,海關收到涉及「水貨」充當「行貨」出售的投訴及相關的執法行動列於附件表二。

  海關會繼續定期進行巡查工作,打擊虛假商品說明,並已設立渠道,方便受屈的消費者舉報個案。海關亦重視有關保障消費者法例的推廣、宣傳和教育工作,透過不同的途徑,包括小冊子、為業界舉辦講座,以及宣傳短片等,向業界簡介法例要求並提醒遵守。而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亦會進行不同的消費者教育活動,提高消費者意識。同時,消費者亦應時刻審慎,在有需要時,可向代理商查詢貨品是否屬行貨。

(三)在保障旅客及消費者方面,海關在二○○九年三月,成立快速行動部隊;部隊隨時候命,以期迅速到達涉案的地點,即時處理跟進消費者(包括短期留港旅客)的投訴。至於已離港的旅客,他們亦可在原居地透過電郵向海關投訴,海關會作出跟進調查。

  消委會亦會就消費糾紛協助消費者及商戶進行調解,並就消費事宜提供意見。如消費者希望就牽涉金額少於五萬元的消費事宜追討損失,亦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此外,消委會任受託人的消費者訴訟基金就牽涉重大消費者權益的個案,向消費者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援助,協助他們透過法律行動追討賠償。

(四)就一些商戶透過網上平台、社交網站、討論區等宣稱貨品為「行貨」吸引消費者,我們強調,《條例》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網上及非網上的營商活動均適用。

(五)現時,消委會設有點名機制,公布經常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或干犯《條例》訂明的罪行的商鋪名稱及地址,讓消費者(包括旅客)提高警覺。消委會透過新聞發布及其網頁公布有關資料,以供各界參閱。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