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過境旅遊巴士服務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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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多位市民投訴,指有多間跨境旅遊巴士公司,在九龍太子運動場道及砵蘭街一帶營運每天合共近200班次的巴士服務,導致馬路擠塞,危害行人過路安全,亦造成大量噪音及廢氣排放等社區問題。此外,有市民更質疑這些跨境旅遊巴士公司「無王管」,可隨意在街道上設置上落客站,產生更大的社區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落馬洲─皇崗過境穿梭巴士服務外,當局有否就其他跨境旅遊巴士服務進行規管(包括設置上落客站的地點及巴士班次數目等);若有,負責監管的政府部門及細則為何;若否,這種以商業形式運作的公共運輸服務為何可以免受法例監管;

(二)當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各區有多少地點已被這些跨境旅遊巴士利用作上落客總站;當中有多少個獲政府正式批准設立;有否研究其餘的是否屬於違法,以及當中有否涉及任何法例上的灰色地帶;

(三)過去五年,對於證實違法佔用路面以設立跨境旅遊巴士上落客站的公司,政府有否採取跟進行動(例如要求即時搬走上落客站或作出票控);若有,詳情為何;

(四)過去五年,政府有否接獲市民就跨境旅遊巴士站造成噪音、廢氣或阻街問題作出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字及事項為何(按年以表列出);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參照現行規管經營居民巴士服務的方法,去處理及整頓跨境旅遊巴士服務?

答覆:

主席:

(一)現時過境巴士服務,包括落馬洲/皇崗短途過境巴士、皇崗-落馬洲過境穿梭巴士(皇巴)及其他長途過境巴士服務,均屬非專營巴士服務,是受運輸署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及按其附屬法例發出的客運營業證所規管。過境巴士在本港範圍內的營運安排,必須符合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客運營業證條件和過境巴士服務的營運條件,以及按照客運營業證夾附的服務詳情表所指明的路線、上落客站點和班次經營。

  如過境巴士營辦商違反上述條件(包括服務詳情表上的營運細節),運輸署署長可對客運營業證持證人進行研訊;若研訊確立有關客運營業證持證人曾違反有關條例或發牌條件,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1條,處罰措施包括可暫時吊銷或取消該客運營業證或有關個別車輛的客運營業證;或就路線、批准的用途或該證所包括的車輛數目各項更改客運營業證。如有關的站點或運作涉及道路安全或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運輸署會把個案轉介警務處以考慮作出適當的執法行動。

  除上述有關的法例及營運條件外,過境巴士的班次亦受由香港和內地有關當局共同管理的過境巴士服務配額制度所規管,以確保過境口岸交通暢順和運作安全。如過境巴士被發現超班營運,兩地政府會視乎其違規情況,向營辦商作出警告、暫時吊銷或取消其配額的處罰。

(二)過境巴士服務在香港境內設立的上落客站點,是由營辦商視乎乘客的需求而建議,並提交運輸署審批。運輸署在審核營辦商的申請時,會考慮有關地點對乘客的方便程度、配套設施、道路安全和交通情況等因素,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運輸署亦會諮詢地區人士意見,盡量平衡對過境巴士服務的需求和地區人士的訴求。根據運輸署的記錄,現時供長途過境巴士(除落馬洲/皇崗短途過境巴士及皇巴外)在香港境內使用的上落客中途站及總站共137個。

  過境巴士只能於運輸署審批的站點上落客,否則會違反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客運營業證條件及其夾附的服務詳情表規定和過境巴士服務的營運條件。正如上文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運輸署及警務處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適當的懲處或檢控。

(三)自2007年起的過去五年,運輸署共處理16宗有關未經審批設立過境巴士上落客站的個案。就這些個案,運輸署已去信有關營辦商,敦促他們必須停止有關的違規運作,並遵從服務詳情表所指明的上落客站點向乘客提供服務﹔運輸署亦會加強巡查有關營辦商在相關地點的運作情況。如有關的站點涉及道路安全或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運輸署會把個案轉介警務處作出適當的執法行動。

  已處理的16宗個案當中,八宗個案所涉及的營辦商已停止違規運作;另外七宗個案所涉及的營辦商亦已在附近找到合適地點,並向運輸署提出或將作出正式的設站申請。就餘下的一宗個案,即太子運動場道一帶過境巴士違規上落客所引致的問題,運輸署已向有關過境巴士營辦商發出信件,要他們停止所有違規運作,並會按情況考慮向違規的營辦商進行研訊。

  太子運動場道一帶除了過境巴士外,亦為其他車輛(包括本地旅遊巴)的熱門上落客點,在繁忙時段可能會出現交通擠塞的情況。運輸署及警務處曾與當區區議員及相關營辦商舉行會議商討有關問題和改善方法,例如因應需求協調過境巴士班次以避免同時間有過多巴士在該處上落客、考慮在附近增加上落客點等。運輸署會按太子運動場道一帶的交通實際情況作出檢討,積極研究較全面及可行的改善措施,以規範過境巴士在該些地點的服務,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影響。警務人員亦會繼續加強巡邏該地點,如發現過境巴士違規上落客而造成交通阻塞,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四)過去五年,政府接獲有關過境巴士站的投訴數字如下:

   噪音滋擾 巴士排放  阻礙行人及 總數
        廢氣的滋擾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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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2     6       3    11
2008  3     9      13    25
2009  2     3      19    24
2010  5     5      19    29
2011  2     10      12    24
(截至
6月30日)
*有關投訴數字只包括運輸署的數據。

(五)過境巴士與居民巴士(即h巴)同屬非專營巴士服務,同樣受運輸署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及按其附屬法例發出的客運營業證所規管,即必須符合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和客運營業證條件,以及按照客運營業證夾附的服務詳情表所指明的路線、上落客站點和班次經營。所以,過境巴士在香港境內營運所受的規管,與h巴相同。過境巴士還須按照過境巴士服務的營運條件運作。

  政府會盡可能在適當的地點設置非路旁過境巴士總站,以提供更安全的服務及更完善的乘客設施,並減少過境巴士運作對附近環境及居民造成的影響。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