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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刑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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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電腦動畫/資訊科技業的特思數碼制作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勞資審裁處判令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及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說:「這是《僱傭條例》相關條文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實施後,首次檢控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未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的個案,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反映法庭重視這類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頒發判令後十四天內支付判令款額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三十一萬元。該公司沒有支付根據勞資審裁處的判令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其疏忽下犯的。
  
  根據《僱傭條例》第43Q(1)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因於任何該等人士本身的疏忽,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依從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付款。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違反判令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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