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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不少任職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社會工作主任向本人反映,現時社署要求他們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部分未滿18歲、又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人,及部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宜自行申請綜援的成年人出任綜援受委人,替該等人士申請綜援。他們在去年年初曾向局方反映,有關安排嚴重侵犯員工的私隱,當時局方曾答允更改電腦系統,使有關的員工可以利用政府職員證或部門職員證號碼代替個人身份證號碼,以綜援受委人的身份替有關人士申領綜援。但他們在本年年初再向局方跟進有關事件時,局方則指,政府職員證或部門職員證號碼並非獨一無二,並且容易造成混亂,因此拒絕更改有關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由社署委任綜援受委人的個案數目為何;當中涉及多少名社署的社會工作主任;過去三年,社署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有否就有關安排收到社會工作主任的投訴;若有,有關的數字為何;
(二)社署有否就有關安排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徵詢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社署有否計劃更改現時要求社會工作主任利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以綜援受委人的身份替上述人士申領綜援的安排;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以及落實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已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其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署長會委任一名受委人代申請人辦理其申領綜援事宜。
一般而言,申請人的親友或其他人士如持有香港成人身份證又願意承擔受委人的責任(主要包括代申請人申請綜援並作出聲明,以及領取、管理和使用所領取的援助金),均可擔任受委人。如申請人無合適的親友或其他人士可擔任受委人,社署署長會委任一名社署社工為申請人的受委人。
(一)在二○一一年六月底,由社署署長委任受委人的綜援個案共有27 236宗。當中,社署社工作為受委人的個案共有2 808宗,涉及647名職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曾於本年五月十九日致函社署,表示其最近接獲查詢有關社署社工擔任受委人須提供個人資料事宜,並要求社署提供相關資料以了解社署收集受委人個人資料的安排,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的規定。此外,社署有關工會亦曾就上述事宜表達關注。
(二)任何人士(包括社署社工)以受委人身份代綜援申請人申領綜援時,必須提供身份證號碼,以助社署確定其可以成為受委人的資格。社署會按照處理個人資料的內部指引,處理有關資料,而該指引已提醒所有員工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去使用、處理及儲存個人資料,包括確保資料不會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及查閱。
為確保公帑能妥善運用及防止對綜援受助人造成金錢上的損失,社署必須正確辨識受委人的身份。現時只有身份證是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文件,可讓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明確識別受委人(包括由社署社工擔任的受委人)的身份以發放援助金。尤其當受委人前往社會保障辦事處為受助人要求即時墊支現金時,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必須憑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其身份,方能即時提供協助。如受委人被發現盜用或騙取受助人的援助金,身份證號碼將有助社署及警方辨識身份證持證人的身份,進行檢控及/或索償。
社署曾就社署社工擔任受委人的安排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認為要求受委的社署社工代申請人申請綜援時以身份證號碼作記錄用途,以準確地辨識其受委人身份符合公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的規定,也符合身份證持證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意見亦指出,社署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5條,要求已根據該條例登記的人等,在與政府的一切事務往來中,必須提供其身份證號碼,以及在法律規定下他須提供他人的資料時,盡其所能提供該人的身份證號碼。
(三)就社署社工擔任受委人的個案,社署曾考慮過以其他身份證明,例如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替代身份證號碼的可行性。但該等身份證明的號碼皆有可能更換,證件上的其他資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以這些證件的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會增加在即時墊支現金時錯發援助金的機會。基於上述原因,社署目前仍沿用現行安排,但會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
完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