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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六月二十九日)晚上在中區政府合署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我首先會講講法律方面的問題。在討論修訂建議前,我想指出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
補選並不是填補臨時空缺的唯一合法方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都沒有要求立法機關的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
遞補機制不會僅因為沒有用補選方式來填補空缺而構成有違憲法或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既然並非必須進行補選,當局可以考慮和採納補選以外的其他方案,以填補臨時空缺,只要這些方案是客觀、公正和達致合理的目標。
香港特區在處理選舉事務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決定權。在制訂選舉制度時,政府和立法機關可以為解決或處理一些問題而尋求改變選舉程序,這�堜珓�的酌情決定權,大家都可能記得在最近一宗涉及選舉事宜的案件──莫乃光訴譚偉豪的案件中,終審法院都指出廣泛的酌情權存在已久,亦適用於法庭在處理對立法機構的看法上。
有甚麼問題?要處理怎樣的問題呢?政府和立法當局可以考慮作為一個立法的目的,其中一個我們不時有提及,即今次立法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可以堵塞二○一○年因為有立法會議員辭職引發補選而出現一個我們視為漏洞的情況。
就這方面,我了解有一些意見,包括剛才的大律師公會指出,究竟這是不是一個合理和合法的理由?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合法、可以考慮的理由,不過我想強調,在考慮的時候,我們不是說所謂「變相公投」�堶悸漸籉颽F治議題,這些議題不是我們針對的對象,而是基於任何原因辭職,接�茪S補選這個現象。我們認為政府和立法機構可以在法律上視它為構成濫用程序的一個做法。為何這樣說呢?因為客觀來說,第一,選民會有一段時間,即由議員辭職至補選的這段時間內,選民被剝奪由一個議員代表處理立法會事務的權利;同時,立法會又會少了一位議員的參與;第三是辭職涉及公帑的損耗。大家都記得,在二○一○年的開支涉及1億2千6百萬;最後,如果有這樣的情況,辭職又補選的話,其實我們可以考慮,亦會擔心會不會影響選舉制度本身的尊嚴。
所以,我們認為這些是可以考慮的因素。就算撇開所謂「變相公投」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立法建議可處理藉�虒刐龠騆阞轡坁瑣魖謋i能出現的一些不理想的情況。這些包括:使費,要做補選要用大筆開支;第二是因為中間有段時間沒有了議員的緣故,所以沒有了延續性。大家都知道,有些其他的司法管轄區雖然沒有經歷過我們在二○一○年發生的事情,但它們都有用補選以外的方式來填補出缺。由此可見,現時的建議是觸及一些可以考慮補選以外方法填補機制的優點。
根據原建議,有臨時出缺的時候,會由上一屆換屆選舉中選民所投的選票內做個遞補人選,因為是基於上一次選舉的結果,我們認為這可以令選民在換屆的選舉中整體自由表達的意願得以體現;同時間,因為是按原本上一次選舉的結果來處理,所以我們認為最後這個新的遞補之後的立法會,仍然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由選舉產生」;亦符合比例代表的原則。
雖然如此,政府當局一直小心聆聽公眾對原建議的很多意見,並決定藉此機會優化該建議。昨天局長已經同大家介紹過。我們相信修訂建議能夠解決社會各界關注的事項。我想強調,在處理這個修訂建議的時候,我們同樣需要整體的考慮,看看究竟原有方案,有人認為不能接受的地方,在修訂方案�堶惘p何處理。留意原本(被)批評為不合理或不合法之處,在新修訂方案�堶惇O否可以處理得到。我覺得這非常重要。
正如我之前提到,憲法上沒有規定一定要進行補選,也有其他國家是根據上一次換屆選舉時的投票結果來填補空缺議席,而不是用補選的。
現在的遞補機制,是以換屆選舉�堶捫鴷薨狶諈瑪鼤憎茩q出替補人選,某程度上更能反映地方選區換屆選舉所採用的名單比例代表制。
修訂建議訂明,如果有出缺的時候,會首先由出缺議員同一名單內排首位而未當選的候選人填補。大家都了解這個修訂方案的內容。
透過這安排,修訂建議的目的是回應社會上對原建議的一些批評。
修訂建議可使選民在換屆選舉中支持離任議員所屬名單的意願得以自由地體現。
我們預期,如果推行修訂方案的話,大多數空缺可以透過同名單的替補來填補。
在出缺議員在同一名單上的其餘候選人,如他無意或不合資格填補空缺的話,或該名單並無其他候選人可填補,修訂建議就有後備安排。
如出現上述情況,可由遞補順位名單,即precedence list上獲最高餘下票數的候選人填補空缺。即是說,我們首先就是同名單填補;如果做不到就落下面這個後備的,就是透過這個遞補順位名單的方法來填補。大家都明白這個方案。
下一個亦即後備方案就是以原建議為藍本,我們認為這建議基於客觀準則,因為是以上一次的選舉結果來釐定。所以我們認為有關規定具透明度、公平和合理。
作出這項後備安排,有關的遞補機制整體上可堵塞二○一○年立法會議員辭職引發補選所呈現的漏洞。
我們預期如果推行修訂建議,大部分的臨時空缺都可以由同名單的候選人來填補,而下面那個只是一個後備方案。大家可以想像,在一般情況下都會同名單填補,但在一些可能比較罕有的情況,在同名單內補不到的,可能是(同名單候選人)無資格,或者有其他種種原因,例如他不願意,這時候才會用下面那個遞補順位名單作為後備。
(待續)
完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0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