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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及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謝意。委員會共進行了11次會議,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各個環節,並於過去一年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在審議過程中,議員對條例草案整體上均表示支持,並提出了許多寶貴及有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已採納法案委員會的大部分意見,修正條例草案。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
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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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的目的,是要設立單一規管機構,規管整個電子通訊業。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訊與廣播之間的傳統分界已逐漸變得模糊,兩個市場正出現匯流。不少發達經濟體系已成立統一規管電訊及廣播業的機構,或將分別規管電訊及廣播業的機構合併成為單一規管機構。香港處於全球科技應用及媒體匯流的前線,有需要重組我們的規管體制安排,與時並進。成立通訊局是我們重組電訊業及廣播業規管制度的第一步,正式成立通訊局後,我們承諾會馬上�茪滼☆p檢討《電訊條例》與《廣播條例》的工作,並與通訊局一起就檢討的事宜及檢討時間表制訂周詳的計劃,然後盡快進行檢討。我注意到條例草案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時,有議員提出當局應盡快檢討兩條條例,我完全同意議員的意見,並就此作出清楚承諾。
檢討《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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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會馬上檢討《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外,我亦想藉此機會清楚說明檢討法例的方向。《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分別制訂成法例時,當時的技術背景以及規管環境和制度都與目前大不相同。因此,目前電訊與廣播規管法例的確存在不少差異,包括跨媒體擁有權及外資擁有權的限制不同、發牌機關以及上訴機制的安排不一致等。兩套規管制度雖然過去多年一直有進行更新和修改,但在匯流環境下,實有需要進行檢討和整合。因此,我們檢討法例時會優先處理上述議題,並循整合條例之間不一致的地方出發,以回應科技發展與時並進的新趨勢。
通訊局的公共使命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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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通訊局,作為規管電訊與廣播的機構,其職能是要執行現時由電訊管理局局長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所履行的職責。條例草案將賦權通訊局執行《電訊條例》、《廣播條例》、《廣播(雜項條文)條例》,以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亦會參與制訂政府政策的工作,根據條例草案第4條,通訊局會就其規管範疇的政策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
通訊局在執行其職能時,應顧及營造有利通訊業蓬勃發展的環境,以提升香港作為區域通訊樞紐的地位,並鼓勵通訊市場創新與投資,推動通訊市場內的競爭以及推動市場採納最佳做法,令業界和消費者俱受惠。而通訊局在規管業界時,亦應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條文,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當局經詳細考慮後,決定順應議員的意見,將上述各點納入條例草案內,作為通訊局執行職能時必須予以考慮的事宜,以進一步確立通訊局對其工作的承擔。我將會稍後就此動議修正案。
通訊局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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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主要會由非官方人士組成,行政長官會按這些人士的個人能力、資歷或專業,作出委任。條例草案規定通訊局的非官方成員最多可有10人,連同行政長官委任的一名公職人員以及作為當然成員的通訊事務總監,通訊局最多會有12名成員。我注意到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議員關注到通訊局的工作涵蓋電訊和廣播範疇,工作量龐大,因此提出通訊局需要有全職主席或成員,以應付其工作。我希望在此作出回應。首先,我們希望說明,通訊局會有一支具備多年規管經驗的團隊協助執行職務,這支團隊將會在通訊局辦公室服務,向通訊局提供有效支援。其次,通訊局可設立委員會,並將部分工作交予委員會處理,以減輕工作量。再者,因應通訊局工作的複雜性和工作量,我們並不排除委任全職成員進入通訊局的可能性。事實上,條例草案保持彈性,讓行政長官可委任通訊局全職成員,而他們的酬金,亦會由行政長官決定。我相信這套具有靈活性的制度有助吸引具備才幹和對通訊事務有承擔的人士,出任通訊局成員。無論當局最終決定委出全職通訊局成員與否,我們定會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作出交代,藉此加強委任成員的透明度。
申報利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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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成員作為法定機構的一分子,會參與行使法定權力,並根據法例作出各種決定,因此有需要適當作出申報,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各成員能本�茪膝迭B公正、客觀和無私的精神處理事務。法案委員會曾就條例草案內關於利益衝突的條文作多番討論。在聽取議員意見後,我們會提出修正案,在原有的利益申報條文外,加入規定通訊局採用兩層申報利益制度,即第一層:在成員以及委員會委員獲委任以及是在有需要時,須申報利益;第二層:若在任何會議討論事項中有利益衝突,亦需申報。上述機制可進一步完善通訊局的利益申報制度,亦順應了法案委員會議員的提議。
通訊局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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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草案,通訊局可為規管其會議次數以及會議程序制訂常規,對會議的各項事宜作出更仔細的規範。在法案委員會上,有議員提出條例草案容許通訊局成員透過電子方式參與會議,此舉可能會影響會議的保密性。因此,考慮到議員提出的意見,當局決定通訊局的會議常規應包括確保會議保密性的規定,並會提出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適當條文,在確保通訊局會議保密性的情況下成員才可以電子方式參與會議。與此同時,為配合我剛才所提及的利益申報安排,我們亦建議在通訊局的常規內,包括是否向申報利益的成員發放會議資料和文件的規定。
為了增加通訊局工作的透明度,當局會在通訊局成立並就以上事宜制訂常規後,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匯報常規的內容。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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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自當局建議成立通訊局以來,各界普遍對建議表示支持。當然,社會上對成立通訊局的詳細建議以及條例草案作出了多項提議,而議員亦透過法案委員會提出很多寶貴意見。我們已盡力在條例草案中予以回應,以完善建議的安排。在通訊局成立後,當局便會�茪熐P通訊局共同檢討現有電訊和廣播的法例,讓我們的規管制度能配合社會及科技發展,與時並進。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稍後將會動議的修訂。
多謝主席。
完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