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傳媒機構侵犯新聞報道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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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各傳媒機構經常就抄襲新聞的問題發生糾紛,該問題更有急劇惡化的趨勢,不少傳媒機構已就抄襲新聞的問題展開訴訟,有關的訴訟對雙方均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對傳媒及新聞業的發展亦帶來負面影響,更令傳媒機構的營運成本急增,影響其日常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試圖了解近年傳媒機構之間經常就抄襲新聞發生糾紛的問題,以及向它們提供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涉及傳媒機構抄襲新聞的訴訟個案數目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深入研究上述問題,以及制訂政策或修改法例,以減少涉及抄襲新聞的訴訟及糾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傳媒機構是社會上主要的內容提供者,無論是透過印刷品或互聯網發布新聞及信息,均應以負責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例。為締造一個公平和有利創意工業持續發展的營商環境,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我們不時檢討《版權條例》(第528章)的成效,確保它切合當前的環境。

  就問題的第(一)及(三)項,答覆如下:

  《版權條例》賦予版權擁有人多項專有權利,以保障他們的創作成果。版權是一項私有產權,維護相關權益的渠道跟其他民事侵權情況相若。權利擁有人一般須主動透過民事途徑,並舉證提出申索,來保障他們的權益;若侵權事件涉及刑事成份,權利人可向海關投訴。

  在民事訴訟方面,司法機構自二○○九年四月起,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提高民事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務求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民事案件,並利便解決爭議。改革措施包括鼓勵訴訟各方通過調解,就糾紛進行自願協商,尋求解決方案。相對訴訟而言,成功運用調解機制解決糾紛,能有效節省訴訟各方的時間和金錢。

  目前傳媒市場競爭激烈,傳媒機構報道同一新聞時,或會因內容及表達方法類似而產生有關版權的糾紛。為了讓傳媒及前線記者更明白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責任,妥善處理他人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署特別印備了《香港記者與版權》小冊子(註),所闡明的事宜包括:

(i) 版權法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有形的),而非保護意念本身(無形的)。

(ii)《版權條例》除保障創作成果,同時兼顧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故此條例內亦訂明允許作為,包括為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而公平處理版權作品(條例第39條)。

  知識產權署會在未來一年繼續透過不同的途徑推行相關的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包括舉辦講座,以加強傳媒機構和社會各界認識和尊重知識產權。

  就問題的第(二)項,答覆如下:

  當局並沒有有關傳媒機構侵犯新聞報道版權的訴訟個案的統計數字。在過去三年,海關共接獲四宗涉及傳媒機構侵犯版權的投訴;而知識產權署則並沒有接獲任何相關投訴。

註:小冊子可見於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journalistc.pdf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