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以不良手法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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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潘佩璆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有不少預繳式消費交易,要求消費者簽訂時期較長的合約及預繳大額費用。近日本人收到投訴,投訴人指其一名患有精神病二十年的家人,疑被連鎖式健身中心的職員以不良手法推銷後,簽下合約參加健身課程及購買健身會籍並總共預繳六萬多元。他們其後要求退款,並出示該名家人患有精神病的醫生證明,然而該健身中心卻以「尊重合約精神」為由拒絕退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及相關執法部門曾收到或處理多少宗涉及以不良手法向殘疾人士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的投訴;投訴的原因、涉及的金額和結果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有多少宗涉及以不良手法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的個案的受害人循民事訴訟方式索償;涉及的金額為何;法庭處理該等個案平均所需的時間為何;以及申索人最終能否成功索償;

(三)現時有甚麼政府部門為因不良手法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而受屈的殘疾人士提供協助及諮詢服務;當局有否計劃修訂法例,讓能提供證明其為殘疾的人士享有比健全人士較長的消費交易「冷靜期」及申索期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計劃加強消委會的調查權力範圍,以及改善其申訴機制,令日後消委會能及時處理消費者與商戶因預繳式消費交易而引起的爭議,並賦權消委會就該等投訴個案中止用以預繳相關費用的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安排,從而避免投訴人需透過繁複及冗長的訴訟程序索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及香港海關(海關)於處理有關以不良手法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的投訴時,並不會詢問投訴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因此,消委會及海關並無殘疾人士提出的投訴個案的統計數字。

(二)司法機構並無備存就涉及懷疑以不良手法銷售產品或預繳式服務的個案的統計數字。因此,我們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三)現時,消委會有專設部門就消費事宜提供諮詢服務,亦就消費糾紛進行調解及提供協助。此外,如任何市民遇到懷疑有人在營商過程中,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而干犯《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亦可聯絡海關;海關會按《條例》跟進。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不良的營商手法,我們於去年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費權益》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並於本年一月發表諮詢報告。

  就消費合約強制設立冷靜期安排方面,考慮諮詢期收到的意見後,我們在諮詢報告中建議貨品及/或服務提供的消費合約如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則須包括七天冷靜期條款。

  冷靜期容許消費者在有需要時徵詢第三者意見,以及在沒有任何在交易過程當中可能出現不當影響的情況下,重新考慮決定。此外,冷靜期亦可以對不良行為例如威嚇手法產生阻嚇作用。如為殘疾人士設立較長的冷靜期,這些人士必須向商戶披露其殘疾狀況。我們認為這種安排並非理想。較穩妥的做法是設立一個合適長度的冷靜期,以能保障所有消費者。我們認為,為期七天的冷靜期,應能為消費者(不論其精神或身體情況),提供適當的保障。

(四)於《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費權益》立法建議中,其中一項建議是修訂《條例》,實施遵從為本機制。執法機關除了可提出刑事檢控外,亦可採取機制下的民事途徑,處理虛假商品說明及其他不良營商手法。

  具體而言,執法機關會就投訴作出調查,如投訴理據充分,可按實際情況要求企業承諾終止及不再作出違反公平營商條文的行為。執法機關有權公布企業作出的承諾。如企業違反任何作出的承諾或在執法機關認為適當的其他情況下,執法當局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庭可頒令,飭令企業履行承諾,或不再作出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公平營商罪行的行為。

  擬議制度設立之後,消委會會繼續擔當現時進行調解的角色。我們預期在執法機關可啟動遵從為本機制,以及最終可提出刑事檢控的保障下,消委會調解工作的成效將會加強。

  此外,我們理解,部分消費者以信用卡作分期付款的安排,事實上是消費者向其發卡銀行貸款用作預繳費用,並根據貸款協定以信用卡作分期清還。銀行並不屬於消費者與貨品或服務供應商的交易的一方。因此,我們認為賦權消委會(或任何行政機關)承擔仲裁角色,強制要求銀行當消費者與貨品或服務供應商出現糾紛時暫停收取還款,並不適當。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