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航處就傳媒查詢有關強制性事故報告制度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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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傳媒對民航處有關強制性事故報告制度的查詢,民航處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作以下回應:
「香港採用的事故通報機制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國際慣例。
根據《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香港法例第448B章),如發生與飛機有關的意外或嚴重事故,包括有人死亡或受到嚴重損傷;飛機受到損毀或結構上的故障,以致對飛機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點有不利影響;以及飛機失蹤或完全無法接觸,有關的航機機長必須立即向根據該規例被委任的總調查主任報告。總調查主任會把有關意外或嚴重事故的資料公布。
而根據飛航(香港)令1995中的強制性事故報告制度,所有航空營運許可證的持有人,都需要就其機隊發生的事故,在九十六小時內向民航處報告。在強制性事故報告制度下的需作報告事故,包括航機損壞、有人受傷(包括機組人員)、多重飛機系統或儀器失靈、火警警報誤鳴及通訊系統失常等。
隨�茩蜀鷐ぁ堣巹霂Z的增長,本處亦留意到各類事故報告的數目也有所增加。我們完全明白公眾對航空安全十分重視。假如有航機發生意外或事故,引發其他安全及需作制度上檢討的問題,並可能會引起公眾關注,民航處會繼續依照國際慣例,即時公布。
由二○○九年一月至今,民航處公布的事故數字為26宗。
民航處除了繼續即時公布意外或嚴重事故的資料外,在一般事故方面,如有關的飛機故障可能會引起公眾對飛行安全的關注,民航處會將有關事故的資料即時向公眾公布。民航處並會就現行制度不時作出檢討。」
完
2011年6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