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累計資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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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最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公布,截至二○一○年十二月底,全港的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總淨資產值為3,654億元,而自二○○○年十二月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為5.5%;五種投資產品中強積金保守基金、保證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年率化回報率卻分別只有1.2%、1.6%及0.8%。另外,雖然根據積金局的有關披露守則,強積金受託人於二○○九年九月一日後終結的財政期向計劃成員所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下稱「報表」),必須列明年度內每次供款、權益轉移及買入或沽出成分基金的收費,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所收到的報表並沒有這些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外匯基金的「投資組合」在過去五年的回報率平均每年達7.1%,政府有否計劃設立由中央營運的強積金基金,應用外匯基金的投資管理方法,以較低風險的運作模式,為供款人賺取較高的投資回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考慮立法規定不同種類的強積金投資基金的收費上限,從而減少供款人的資產被管理費蠶食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積金局有否調查強積金受託人在披露收費方面的合規情況;若有,結果為何,以及哪些受託人因為沒有按規定披露收費而受罰;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二○一○年年報,外匯基金過去五年投資回報率的平均數為4.9%。估計問題所指的7.1%可能是有關財政儲備在外匯基金存款利息的平均息率。無論如何,外匯基金的投資目的及其回報的計算方法,均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有所不同,難以作直接比較。外匯基金的資產主要分布於債券及股票。目前強積金制度下有41個強積金計劃,合共提供422個成分基金,即平均每個計劃有約10個成分基金,已涵蓋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資產基金(主要為股票及債券)、保證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僱員可按本身的投資目標及可承受風險程度,選擇合適的基金。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自二○○七年開始,在其網頁設立了「網上收費比較平台」,協助計劃成員作出選擇。我將於第二部分答案較詳細介紹有關措施。

  就回報而言,強積金自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三月的每年平均回報率,按「金額加權法」計算,在扣除費用後為5.4%。個別基金種類回報更明顯高於此整體平均數。過去五年計算,股票基金的年率化回報在扣除費用後達7.4%,債券基金和混合資產基金亦達4.5%。自二○○○年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整體強積金回報遠高於同期的通脹率(0.8%)。而任何一類基金的平均回報,亦不低於通脹。

  總的而言,強積金制度自二○○○年實施以來,對於加強市民的退休保障發揮了一定作用,現行安排亦符合世界銀行提倡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退休供款計劃,我們會與積金局繼續聯手優化現行的強積金制度。

(二)現時,強積金市場共有19間核准強積金受託人公司。政府和積金局一直透過提高市場透明度及增加市場競爭等措施,藉市場力量調節強積金基金收費水平。積金局自二○○七年開始,在其網頁設立了「網上收費比較平台」,提供所有強積金基金的主要收費資料,供計劃成員參考,使其知悉所參加基金收取費用的比率,並可與其他基金的收費作比較,以協助計劃成員作出切合自己需要的選擇。

  就增加市場競爭方面,政府和積金局正積極跟進落實「僱員自選安排」。在此安排下,僱員可最少每年一次把他現職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預計可轉移的強積金資產將增至約為60%。積金局亦透過發信予僱主,鼓勵他們為員工提供多於一個強積金計劃作選擇,並會加強教育和宣傳工作。

  此外,積金局亦會繼續與受託人商討精簡程序,和改善強積金制度的整體運作,以減輕合規成本,增加下調收費的空間。

  上述措施對減低強積金收費有一定成效。財政期於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間終結的強積金基金,平均基金開支比率為1.82%;而財政期於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終結的強積金基金,平均基金開支比率則為2.1%,減幅超過一成。過去三年,所有強積金受託人已減費或推出低收費的新強積金基金。我們亦留意到近月有受託人陸續減低現有基金或計劃的收費,或推出收費較低的新強積金基金或計劃。

  就強積金整體管理費水平而言,我相信仍有下調空間。希望業界和積金局繼續透過多方努力,調低收費水平,例如:在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盡量減低合規成本、考慮提供較低收費而合適的追蹤指數基金等。政府和積金局亦會繼續透過市場力量,促使強積金受託人公司調節其收費水平。

(三)根據積金局在二○○四年年中發出的《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守則),受託人須向準計劃成員及計劃成員提供強積金計劃要約文件。文件須包括收費表,載列所有收費項目,並以劃一格式及簡易文字提供各項收費資料,以方便計劃成員了解及比較強積金計劃收費。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規例)第56條亦規定,受託人須於每個財政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計劃成員發出周年權益報表。規例第56條及守則進一步規定,自二○○九年九月一日後終結的財政期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須載列有關財政期內,就供款、權益轉移、提款、贖回單位等各項交易而向成員帳戶收取的費用。有關成員所投資的成分基金須支付的其他費用(如投資管理費、受託人費及行政費),成員可參閱計劃的基金便覽。守則規定受託人須於註冊計劃的每個財政期至少發布兩份基金便覽供計劃成員參考,當中必須包含各成分基金單位等級最近期提供的基金開支比率。

  任何註冊計劃的要約文件的修訂,包括新推出基金的收費表及現有基金收費表的修訂,必須在積金局向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已予批准之後,方可發放。至於披露基金開支比率的基金便覽,受託人則須在發布該等便覽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積金局提供該等便覽。積金局亦會定期審核有關文件。根據積金局,強積金受託人在披露收費方面的合規情況良好。自上述有關措施生效以來,並無受託人因為沒有按規定披露收費而受罰。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