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處理廢舊汽車電池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了解,現時廣泛在汽車內使用的汽車電池含高濃度鉛及酸性液體,不適當處理會嚴重污染水質及土地。但有業界代表反映,現時香港沒有合適的處理設施,擔心有不法人士為提取廢舊汽車電池內的有用物質,不適當地拆解電池,造成污染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掌握過去三年,每年汽車更換電池的數字,以及23間持牌化學廢物收集機構回收汽車電池的數字;

(二)按照現行規定,持牌化學廢物收集機構應如何處理收回的汽車電池;以及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按照現行規定程序處理的廢舊汽車電池數字,與汽車電池的實際更換數字有否差距;如有,詳情為何;

(三)過去三年,政府就不適當處理廢舊汽車電池作出檢控的個案數字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設立合適的廢舊汽車電池處理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被棄置的廢汽車電池屬化學廢物,受《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下稱《規例》)所規管。按《規例》,廢汽車電池的產生者如各類汽車維修工場,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廢電池的包裝、標識及存放則須按《規例》頒布的工作守則進行。現時已登記的廢汽車電池產生者約有1 700個。此外,《廢物處置條例》就化學廢物的收集及處置訂定牌照管制,廢電池收集商及處置設施均須申領牌照,並按牌照條款處理廢電池。現時持牌的廢電池收集商共23個,可接收廢汽車電池的持牌回收或處置設施共兩所。另外,進出口廢汽車電池受《廢物處置條例》下的進出口管制所規管,每宗進出口均須事先申領許可證及按許可證條款辦理。化學廢物的產生、收集及棄置亦受《規例》下的運載紀錄制度監管,廢物產生者、持牌收集商及處置設施均須填報及保存運載紀錄,作為妥善管理化學廢物的證明文件。環保署不時巡查廢電池的收集、存放地點及處置設施,以確保廢電池等化學廢物從其產生至最終棄置,皆按法例規定妥善處理。按《廢物處置條例》和《規例》,涉及廢電池的違例個案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入獄6個月。

  就問題的四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汽車電池的壽命及其更換受多方面的因素影響,主要包括汽車的行車里數、汽車維修及保養情況、電池質量、車主駕駛習慣等;部分車主亦會在電池壽命尚未耗盡前更換,而電池仍可重用及會被回收轉售。現時中港兩地交通日益頻繁,有部分本港車主亦會選擇在內地更換汽車電池。綜合上述各因素,我們未能掌握每年在本港更換汽車電池的數目。然而,根據化學廢物的運載紀錄,各持牌廢物收集商過去三年在本港收集及處理的廢電池(主要為汽車使用的鉛酸電池)數量,每年平均約1 200公噸,大約等於50 000多枚汽車電池。

(二)《廢物處置條例》規定持牌廢電池收集商須把收集的電池送交持牌的回收或處置設施處理,而電池內的電解液須分開送交化學廢物處理中心。過去三年,平均每年約有1 070公噸廢電池(包括電池電解液)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及堆填區處理,而約130多公噸廢電池則被回收後出口往外地的處置設施循環再造。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基於各種因素,我們未能就本港每年更換汽車電池的數目作比對。

(三)過去三年,在《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下提出涉及廢電池的違例檢控個案列於附表。

(四)廢汽車電池的產生、收集及棄置均受相關的法例規管。現時各持牌收集及處置設施有足夠能力及容量妥善處理本地產生的廢汽車電池;然而,廢汽車電池可循還再造。根據環保署的資料顯示,現時元朗工業h已有一所領有廢物處置牌照的廢舊電池回收廠。屯門環保園第一期的其中一幅土地亦已租出作回收廢電池之用。環保署會繼續鼓勵廢電池回收處理,以減少廢物的棄置量。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