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裁決對工程項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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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和環境局局長早前先後指出,有70多個工程項目會受高等法院於本年四月就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及香港口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出的裁決所影響。就此,政府可否按附表一和附表二列出:

(一)上述受影響項目的相關資料(附表一);及
(二)不會受上述裁決影響的項目的相關資料(附表二)?

答覆︰

主席:

  在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名市民就港珠澳大橋港方工程的空氣質素影響評估提出了司法覆核。在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高等法院作出裁決不接納申請人提出的七項質疑當中的六項。但高等法院的裁決指出,經考慮了《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的目的後,認為指定工程的環評報告除了評估實施工程後對整體環境的累積影響外,還應包括就工程的獨立影響作出評估,以及提出相關的紓緩措施,以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考慮有關的影響已否減至最低。高等法院的裁決涉及《環評條例》的重要法律觀點,以及對《環評條例》執行原則有重大影響,環保署在徵詢法律意見及深入考慮和研究各有關因素後,已於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就裁決提出上訴。

  在上訴期間,任何指定工程項目倡議人為其項目根據《環評條例》申請批准環評報告或環境許可證,環保署必須按裁決來考慮所有有關的申請。

  環評程序公開透明,已根據《環評條例》展開環評程序,位處程序中不同階段的工程項目資料都已在環保署的網頁找到,並會按個別工程項目的最新情況而不時更新。有關網址如下:www.epd.gov.hk/eia/cindex.html。至於環評程序以外的工程相關資料,例如預算、進度等,以及它們受今次裁決的影響而導致的改變,則須由工程倡議人按每一項工程的具體個別情況作出獨立評估。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