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學徒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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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條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根據學徒訓練計劃(學徒計劃)註冊並從事《條例》下45個指定行業的學徒人數為何,並按指定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有多少名18歲以上或並非從事指定行業的人士,自願申請參加學徒計劃,與僱主訂立學徒訓練合約,並要求學徒事務專員根據學徒計劃把合約註冊;當中獲批准及被拒絕的個案數字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積極向企業推廣學徒計劃,鼓勵僱主在《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生效後支持和參與學徒計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3年,學徒督察進行了多少次實地巡查;當中被發現並被裁定為違反《條例》的個案有多少宗,以及涉及的違規行為是甚麼;《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後,當局有否計劃加強監管和提高有關罰則,以防止部分僱主以招收不受《條例》約束的學徒為名,聘用廉價勞工為實;及

(五)當局有否計劃全面檢討《條例》的實施(包括研究45個指定行業的適用性、增加學徒計劃的透明度,以及增加探訪學徒和實地巡查的次數等);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鑑於當局在答覆本會議員就2011-2012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問題時表示,職業訓練局會就學徒計劃制訂新的宣傳計劃,進一步加強其推廣工作,是否知悉該等宣傳及推廣工作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3年,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下稱「條例」)在45個「指定行業」下註冊的學徒人數載於表一。

(二)有意參加「學徒訓練計劃」的僱主,須在參與計劃前向當局證明符合資格,包括具有履行條例所規定有關聘用學徒的責任的能力,例如有足夠設施向學徒提供有系統的在職訓練等,並表明會資助及容許學徒修讀指定課程,及同意接受學徒事務處監察學徒受訓情況。

  在過去3年,所有合資格的僱主均能成功根據條例申請註冊其學徒訓練合約;在各年度內自願註冊的學徒(包括在「指定行業」內18歲以上及並非從事「指定行業」的人士)數字載於表二。 

(三)職業訓練局(職訓局)根據條例推行「學徒訓練計劃」。該局定期舉辦推廣活動,包括各類宣傳工作,探訪僱主以邀請他們支持和參與計劃,及為有興趣參與計劃的公司制訂有系統的在職訓練項目等。在實施《最低工資條例》後,職訓局一如以往繼續根據既定的宣傳策略,進行各項推廣活動。

(四)學徒督察根據條例進行執法巡查,監管有關14至18歲人士在「指定行業」受聘為學徒的安排。此外,學徒督察亦透過不同性質的探訪確保所有註冊學徒(包括條例規定須予註冊及自願註冊者)均得到合適的培訓。過去3年的執法巡查次數及不符條例規定的個案數目載於表三。

  由於有關僱主經勸喻後已作適當改善,遵守條例,當局無須作出檢控。《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後,職訓局一如以往嚴格要求參加計劃的僱主符合第(二)部分提及的各項資格,並繼續進行執法巡查。現時並無跡象顯示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的監管安排;該局會密切注視情況。

(五)現時,「學徒訓練計劃」已涵蓋不同範疇內約140個「指定行業」及非指定行業,包括汽車、機電、建造、珠寶、印刷等範疇,相關職位包括技工、技術員,以至工程助理及設計人員。當局會不時檢討「學徒訓練計劃」,調整計劃下的行業及優化培訓課程內容及安排以回應市場所需。此外,職訓局亦已理順訓練計劃的管理,重新規劃工作範圍及重訂工作優次,加強檢視學徒受訓的進度,以及對其提供的輔導和支援。職訓局並擬定新的宣傳計劃,透過媒體、講座及探訪工作等,介紹和推廣「學徒訓練計劃」,吸引有志投身工作的青少年參與,並爭取僱主的支持。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