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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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2010年6月30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到了今天,差不多是一周年。在這一年內,《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14次會議,並邀請了相關持份者參與及表達意見。法案委員會亦親身探訪了兩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以了解他們的實際運作情況。在此,我要向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成智議員和另外11位委員,表示衷心謝意。我十分感謝他們用心和細緻地進行審議的工作,並為《條例草案》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改善建議。

  首先,我想扼要地說明政府就殘疾人士住宿照顧服務的整體政策目標和《條例草案》的立法背景和原因。

  政府康復政策的整體目標,大家也很清楚,就是協助殘疾人士盡量發展體能、智能及適應社群生活的能力,並且鼓勵他們融入社區。對於不能獨立生活而又無法由家人給予充分照顧的殘疾人士,政府一直採取積極措施以滿足這些人士的住宿照顧需要,提高他們的生活質素,並協助他們發展獨立生活的能力。為此,我們根據《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所釐定的策略性發展方向,採取三管齊下的模式,鼓勵不同界別提供各類殘疾人士住宿照顧服務,包括:

(一)規管所有殘疾人士院舍,一方面保障住宿服務的質素,另一方面協助市場發展不同類型和營運模式的殘疾人士院舍;

(二)支持非政府機構發展自負盈虧的院舍;及

(三)繼續穩健地增加受資助殘疾人士院舍宿位的數目。

  由於社會對殘疾人士住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政府當局一直持續地增加資助宿位的供應。現時,全港約有11 680個殘疾人士院舍資助宿位,比1997年約6 400個宿位增加近83%。在2010-11年度及2011-12年度,政府會大幅增加合共1 046個額外的宿位。政府亦會致力爭取新資源及物色合適處所,興建新的殘疾人士院舍,繼續增加特別是資助宿位的數目。

  與此同時,協助私營市場發展,以應付部分需求及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務選擇,同樣是重要的措施。現時,私營機構營辦的院舍服務質素很坦白說並非盡如人意,令社會大眾十分關注。雖然社會福利署(社署)於2002年發出《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為所有殘疾人士院舍訂下服務標準指引,由於《實務守則》沒有法律基礎,守則中的服務標準並非強制性。

  另一方面,縱使社署由2006年起推行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自願登記計劃(自願登記計劃),目的是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提升服務質素,但截至2011年5月,就社署所知的71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之中,只有8間參加自願登記計劃,反應並不理想。要確保所有殘疾人士院舍均符合基本的服務標準,立法規管很明顯是唯一的途徑,這也是政府在諮詢過立法會、殘疾人士團體、家長組織和康復界所有持份者所達致的共識。因此,政府在去年6月30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確保服務質素。

  政府在制訂發牌規定的過程中,一直有康復界和其他持份者參與其中,包括立法會、康復諮詢委員會、康復界、家長組織、殘疾人士團體、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等。我很感謝各界普遍支持推行發牌計劃。我亦注意到在諮詢及《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之中,有議員和康復界人士關注部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可能會在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後倒閉,導致有些住客要遷走;部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或會提高收費,以支付為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規定而須承擔的額外費用,或彌補因宿位減少而損失的收入。在審議2008年修訂的《實務守則》擬稿時,有意見認為,政府目前提出的空間及人手要求,比社署在2002年發出的《實務守則》中的要求還低,是一大倒退,剛才有些議員也有這看法;建議政府考慮訂立跟2002年《實務守則》相約,甚或更高的發牌規定。

  因應這些意見,我們已策劃和實施一系列適切的配套措施以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務標準,並且協助市場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務選擇。首先,社署已在去年10月推出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買位先導計劃(先導計劃),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務水準,增加受資助宿位的供應。參加先導計劃的私營院舍在空間和人手均須符合更高的標準。買位計劃可帶動私營市場提供更多具質素的宿位,這可有助縮短受資助服務的輪候時間,同時協助市場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務選擇。先導計劃將分兩個階段購買共300個宿位。截至2011年6月,社署已從兩所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首先購買60個宿位,視乎獲選的營辦者能否符合先導計劃的條件,社署估計可於2011-12年度購買更多的宿位。

  我們亦計劃在通過《條例草案》後,推出「經濟資助計劃」,資助私營院舍進行改善工程,如消防設備、走火及出口通道、無障礙設施、電力及氣體裝置等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規定。政府已就有關計劃建議的構思諮詢業界和康復諮詢委員會,並在6月13日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徵詢議員的意見,稍後在《殘疾人士院舍規例》通過後,便可盡快推出。此外,為了讓個別殘疾人士院舍有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申請新的牌照,我們會在條例生效後給予18個月的寬限期。

  就人手及空間的要求方面,政府建議的發牌要求,是經過廣泛的公眾諮詢,在平衡各方的意見和顧及發牌制度的可行性後而訂定。我們需小心考慮,若進一步提高規定,不少院舍可能因未能達致法定要求而倒閉,引致院友安置的問題,最終受影響的會是殘疾人士。

  再者,正如我在2010年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曾經強調,《條例草案》建議的發牌標準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日後有提供買位的殘疾人士院舍將要遵從較高的標準。作為起步點,這是務實的做法,一方面確保殘疾人士院舍符合可接受的水平,盡量避免影響院舍現時的服務使用者,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買位先導計劃進一步提升服務質素。

  事實上,目前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全部均不符合2002年《實務守則》所訂的人手及空間要求。當中大部分私營院舍更加不符合2008年《實務守則》提議的要求。如不訂立發牌計劃,殘疾人士院舍可能會以低於2002年《實務守則》甚或2008年《實務守則》所訂的標準繼續經營下去。若《條例草案》不獲通過,政府便不能引入法定規管架構,亦可以預見私營院舍有很大機會繼續以遠低於建議的法定服務標準營運。政府認為社會及殘疾人士是不會接受這個結果。相反,通過《條例草案》以推行發牌計劃,將可確保殘疾人士院舍達到合理的服務水平,我認為是重要的第一步。

  此外,人手及面積比例等有關的要求並非在《條例草案》的主體法例中訂定,而是會納入《殘疾人士院舍規例》(《規例》)及《實務守則》之中。正如我之前所講,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計劃在7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的《規例》,屆時立法會可再作更詳細的討論。

  主席,最後,我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及公眾普遍支持推行發牌計劃,亦有賴法案委員會和各界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讓發牌制度的立法工作可以順利推展。

  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讓殘疾人士院舍發牌制度可盡快實施,為保障院舍的服務質素,為殘疾人士住宿服務的發展踏出重要的一步。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