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在香港出生而父母均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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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在二○○一年「莊豐源」一案中裁定,不論中國公民是否已在港定居或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他們在港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上述裁決,自二○○二年至今,每年非本港居民及沒有居港權的中國公民在港所生並獲得居港權的中國籍子女的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人現已在港定居;鑑於他們的父母並非本港居民且沒有居港權,當局有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該等未成年人士在港居留這安排符合本港保障兒童福利及其他相關的規定;及

(二)當這些在港出生並享有居港權的人士在正式移居本港前在內地遇事並向特區政府求助,他們會否得到與本港居民相若的協助;若會,是否知悉他們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否得到內地有關當局承認?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根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資料,自二○○二年起,在香港出生的兒童而父母均為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居民,他們的數目如下:

年份                 數目  
--                 --
2002                1 250
2003                2 070
2004                4 102
2005                9 273
2006               16 044
2007               18 816
2008               25 269
2009               29 766
2010               32 653
2011(截至五月)   15 513

  按照《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出入境自由。入境處沒有規定香港居民每次離港或入境時申報他們的定居地。因此,入境處沒有上述兒童在港定居的數據。

  非本港居民的父母如把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未滿十八歲的年幼子女交託在港親友照顧,理應確保該親友有能力照顧該名兒童並承擔有關責任。倘若該親友的家庭需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按既定政策和規定,處理申請;申請如獲批准,綜援金額會涵蓋該名兒童的認可需要。

  在福利服務方面,任何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兒童,均有資格使用社署提供的各項福利服務,包括全港各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務。此外,社署亦有透過非政府機構為有需要的兒童,包括父母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兒童,提供多項幼兒照顧服務,並為通過經濟及其他審查的服務使用者提供資助。

  就教育方面,教育局會密切留意香港未來對教育的需求,並制定有關措施,以確保有足夠的公營學校學額供應。

(二)特區政府設有機制為在外遇事港人提供協助。任何香港居民,包括上述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兒童,若在內地遇到事故,他們或其家人可向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或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尋求協助。入境處、駐京辦或駐粵辦會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及求助人的意願,提供適當協助,例如提供所需資訊、簽發入境許可證、協助遇事港人返港等。

  另外,根據內地法規,具中國國籍的香港居民,須持內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進入內地;因此,內地當局可憑藉《回鄉證》,知悉持證兒童的港人身份。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