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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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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為配合科技發展,加強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特區政府在過去數年舉行了兩輪公眾諮詢,致力在各持分者之間建立共識,並參考了海外的做法。在制訂立法建議的過程中,我們審慎地評估了《條例草案》的影響,以期在加強保護版權的同時,維持網上資訊自由流通、保障個人私隱,以及為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互聯網樞紐提供有利環境。

草案的制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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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二○○六年十二月發表諮詢文件,就如何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徵詢公眾意見。主要議題包括:

(一)應否把未獲授權而分享版權作品檔案及下載版權作品列為刑事罪行;

(二)應否制訂科技中立的措施,為傳送給公眾的版權作品提供保護,而非只保護通過某些模式(例如廣播)傳送的版權作品;

(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打擊網上盜版方面應擔當的角色;

(四)應否制訂不受法庭監察的簡易程序,方便版權擁有人確認網上侵權者的身分,提出民事訴訟;

(五)應否在版權法例引入法定損害賠償(statutory damage),以處理網上侵權往往難以證明實際損失的問題;以及

(六)應否擴大暫時複製版權作品的版權豁免範圍,讓互聯網上的數據傳送過程更順暢。

  我們考慮過收集到的意見後,於二○○八年四月提出一套初步建議,再度諮詢公眾,詳情如下:

(一)增訂一項傳播權利,並訂定刑責,以針對(1)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以任何一種傳播技術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傳播版權作品;以及(2)未獲授權而以「串流」(streaming)技術傳播版權作品,而達到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二)提供版權豁免,讓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以因技術上的需要或確保數據有效傳送,暫時複製版權作品;

(三)推動制訂有關打擊網上侵權的自願性實務守則,並訂明法庭在裁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否授權他人在其服務平台上進行侵權活動時,可以考慮他們有否遵行實務守則;以及

(四)在決定不增訂法定損害賠償之餘,我們建議訂明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考慮可判給版權擁有人的額外損害賠償。

  除以上四項建議之外,我們表明會繼續沿用現行制度,即版權擁有人要得到法庭頒令,才可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取得侵權者的個人資料,以免侵犯私隱。我們亦表明,不準備就未獲授權的下載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活動,制訂新刑責。我們亦藉此機會諮詢公眾,應否就媒體轉換增訂例外情況,使法例更明確,並增加合法使用版權作品的靈活性。

  我們考慮過次輪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後,在二○○九年十一月公布修訂建議。修訂建議大致與二○○八年四月的初步建議相同,但同時對下述三項事宜作調整或提出建議。首先,鑑於公眾及業界對把傳播刑責局限於「串流」這特定科技存有疑慮,我們決定不把刑責與某種特定科技掛u,並仿傚海外司法管轄區設「科技中立」刑責的做法,但界定刑責的界線仍維持不變。第二,比制訂自願性的實務守則更進一步,我們建議制訂法定「安全港」制度,訂明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如符合某些條件,只須為侵權活動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第三,我們建議就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訂定例外情況。

  我們就二○○九年十一月公布的修訂建議諮詢了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並以此為基礎,制訂《條例草案》。

  現在我就《條例草案》內主要建議背後的理念作以下補充:

傳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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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這次修訂將增訂專有傳播權利。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條例修訂後,不管未來有何新的電子傳送技術出現,我們都可以為版權作品在數碼環境中傳送提供足夠和適時的保障,避免因修例需時而出現保障不足的情況。

  為有效保護這項權利而訂定的刑責,所採用的界線及原則與現時《版權條例》內的刑責完全相同。簡單地說,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會招致民事責任。如果有關侵權行為「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或以牟利為目的,則會墮入刑網。換句話說:某些侵權行為是否須負上刑責,現時和將來採用的界線都是相同的。

  採用這個標準界定刑責範圍,既非草案引入的新準則,也不是香港《版權條例》所獨有。英國和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均在當地的版權法中引入了傳播權利,以及相應刑責,以打擊那些「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的侵權行為。

  訂立這項刑責的目的,是要打擊大規模的侵權活動。至於何謂「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曾有網民憂慮可能因定義模糊而誤墮刑網。為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了一籃子因素,進一步釐清這個概念。我們相信這項措施,加上適當的公眾教育,將可大大減少公眾對誤墮刑網的疑慮。

  此外,考慮過使用者的意見及海外經驗後,《條例草案》會給予學校和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館適當的豁免,讓他們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例如網上學習和保存珍貴藏品。

「安全港」(safe harbour)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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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建議訂立法定的「安全港」制度,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一個公平營運的環境及誘因,鼓勵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簡單地說,在獲悉其服務平台出現了侵權活動的明確資料後,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採取了相應的行動,符合法例訂明的有關條件(包括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權活動,以及沒有在侵權活動中有直接收益),就可以得到「安全港」的保護。在這情況下,他們只需對其服務平台出現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為配合法定「安全港」制度,我們會與有關持分者一同制訂實務守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獲悉其服務平台出現侵權活動時,遵從實務守則,會被視為已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權活動,並因而符合獲「安全港」保護的其中一項主要條件。

暫時複製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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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數據傳送過程順暢,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有需要藉快取處理(caching),製作暫時的複製品。我們建議,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訂定例外情況,但他們亦須遵守若干技術條件規限。

媒體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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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讓使用者安心及更有彈性地使用版權作品,我們參考了海外司法管轄區類似的法定豁免後,建議訂定例外情況,在符合訂明條件的情況下,容許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例如從鐳射唱碟複製歌曲到MP3播放器,供私人或家居使用。

額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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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擁有人向我們反映,在網上盜版個案中,往往難以證明他們的損失。因此,我們建議在法例中增訂兩個因素,以協助法庭在考慮了個別個案的情況後,釐定合適的額外損害賠償。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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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有助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我們提出修訂《版權條例》,是要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以回應資訊科技發展為保護版權所帶來的挑戰。《條例草案》亦會創造條件,讓版權擁有人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攜手合作,打擊網上侵權活動,並利便在數碼環境中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例如網上學習,以及讓市民可以將他們擁有的正版音樂作媒體轉換。

  主席,我謹此陳辭,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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