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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以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有關建議的目的是方便父母為自己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安排。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訂立遺囑或契據委任另一人士為子女的監護人,在自己身故後代行其職。《條例》亦授權法院在特定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報告書》就《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進行檢討。法改會相信,兒童生來就需要倚賴他人,故此由出生至長大成人期間,都需要成年人為他們的日常照顧和教養費心張羅。如兒童的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或雙方俱亡,委任監護人會對兒童有利,有助他們繼續獲得日常照顧和教養,這個信念為是次檢討的基礎。
法改會在檢討《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相關條文過程中,曾參考英格蘭與威爾斯的《1989年兒童法令》及蘇格蘭的《1995年蘇格蘭兒童法令》,並提出了合共九項改革建議,當中八項需要透過法律修訂推行。法改會提出的建議,主要為簡化委任監護人的程序,並優化及釐清有關方面的法例,以進一步保障兒童的利益,包括容許父母以書面形式的文件委任監護人,無須訂立正式遺囑或簽訂正式契據、規定監護人任命須獲委任的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以生效、列明監護人的委任何時生效、以及容許監護人為兒童委任監護人,讓其在自己一旦去世時代為行事等。
當局已完成審議《報告書》的工作,並已於二○○九年十月向法改會主席提交當局對《報告書》的回應。正如我們在《報告書》的公開回應所述,當局接納《報告書》的所有建議,並建議透過《條例草案》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以推行《報告書》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議。此外,為使《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條文更為清晰,我們亦建議在進行修改後,採納英格蘭與威爾斯的《1989年兒童法令》的一些其他條文。例如,我們建議訂明父母/監護人如何能夠在有關任命生效前撤回或更改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作出的監護人委任。我們亦建議賦予法院權力,在家事法律程序中即使無人提出申請時,亦可以在指定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我們並建議闡明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委任的監護人就有關未成年人擁有父母的權利。
至於《報告書》內其他不需要透過法律修訂推行的建議,例如引入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以方便父母和監護人為兒童委任監護人的建議等,我們將聯同相關的部門以行政形式推行。
主席,我們相信當局透過《條例草案》落實《報告書》建議的做法,切合公眾期望,會獲得社會人士的支持。法改會在發表《報告書》前,已就其有關兒童監護權及管養權的改革建議進行諮詢。我們在擬備於二○○九年十月發表當局對《報告書》的回應時,已考慮《報告書》所反映法改會諮詢的結果。我們曾於二○○九年年初與一些在家庭及兒童福利範疇工作的社工會晤,收集他們對建議的意見。他們普遍支持相關建議。此外,當局在發表《報告書》的公開回應後,已於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二○一○年二月八日舉行的會議上闡述我們對《報告書》的立場,並於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的會議上就立法建議諮詢該委員會,委員會對我們的建議表示支持。
主席,當局認為法改會在《報告書》所作的建議,有助進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我在此感謝法改會及其轄下由劉健儀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就未成年人監護事宜進行研究,並在《報告書》提出有用的法律修訂建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早日獲得通過,以盡早落實《報告書》的建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完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