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航空公司徵收客運燃料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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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報章報道,民航處批准航空公司徵收的客運燃料附加費(「附加費」),由去年九月起連續九個月被調高;長途及短途航班附加費升幅分別高達134%及143%,遠超同期油價升幅逾五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期間附加費升幅遠比油價升幅為高的原因為何;

(二)鑑於報道指本年六月起,長途航班每程附加費最高達1,124元,短途亦需236元,民航處可否詳細解釋審批調高附加費申請的考慮因素,該等收費額的計算方法(即使不能透露航空公司的商業資料,亦請清楚解釋民航處認為合理的計算方法,連同處方實際計算或推算的數字,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防止個別航空公司借調高附加費轉嫁其他與附加費無關的成本開支予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四)鑑於香港旅遊業議會預料因附加費大幅飆升,旅客與旅行社之間的爭拗勢必增加,政府有何政策協助旅客了解,旅行社無法影響民航處審批航空公司調高附加費的申請,以及由於旅行社根本不會從附加費獲取任何佣金或利益,因此附加費飆升不會提高旅行社的利潤;

(五)鑑於有航空公司自二○○七年起已不收取附加費,不同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費亦有差別,政府或消費者委員會有何政策及方法協助市民知悉這個市場現象,以便市民作出精明選擇;及
 
(六)鑑於有旅行社指附加費佔機票價格的百分比越來越高,一方面可能誤導旅客,使他們難以理解實質機票費,另方面對旅客的開支影響亦越來越大,政府可否研究,規定當附加費超過機票價格一定的百分比時,航空公司不應再以附加費為名,將其他與燃油費無關的成本開支轉嫁予旅客,必須把附加費併入機票價格內,讓旅客考慮外遊或出外工幹時,清楚知悉實質需要繳付的費用,避免產生混亂;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 (二)根據香港與民航夥伴所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協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務所收取的運價,須經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以及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按合理的水平訂定。客運燃料附加費(「燃油附加費」)屬於航空公司運價的一部分,讓航空公司在燃油價格出現波動時,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民航處一直按照《協定》,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

  民航處在審批燃油附加費申請時,會考慮審批期間的航空燃油價格變動對航空公司的經營成本有何影響。例如,當油價上升時,航空公司的經營成本會增加,獲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只允許航空公司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而不是與油價變動的百分比掛鉤。在二○一○年六月至二○一一年五月期間,民航處進行了十二次燃油附加費申請的審批,當中九次批准調高燃油附加費,三次則為下調燃油附加費,這反映同期燃油價格的變動。

(三)、(四)及(五)民航處在審批燃油附加費申請時,不會考慮與燃油價格變動無關的成本開支,獲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費也只會允許航空公司收回部分(而非全部)因燃油價格變動而增加的經營成本。

  現時,民航處每月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和公布結果,並在其網頁詳列各航空公司所獲准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水平,讓旅客得到有關資料。旅客在購買機票前,亦可向有關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商查詢機票價格和燃油附加費。

(六)在機票價格以外收取燃油附加費,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民航處無意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將燃油附加費納入機票價格內,或當燃油附加費超過機票價格某一百分比時,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將燃油附加費納入機票價格內。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