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沒收私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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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李華明議員代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答覆:

問題:

  本年四月八日,當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在其特別會議上討論「打擊走私及販賣非法香煙的執法行動」這議題時,當局表示政府曾經將充公所得的私煙拍賣或銷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拍賣充公所得的私煙的政策在何時訂立,以及理據為何;根據當局的估計,一般公眾是否知悉該政策;當局在訂立該政策時曾否進行諮詢或作出任何公布;

(二) 當局如何確保拍賣的私煙的品質良好,以及該等私煙不曾被不法份子添加危害健康的成份;二○○○至二○○七年,當局充公的私煙市值分別為何;過去十年,被當局充公的私煙當中,被拍賣的私煙數目、所得收入及被銷毀的私煙數目分別為何;拍賣的私煙運往哪些地區,以及運往不同地區的私煙數目佔當年拍賣的私煙總數的百分比為何;當局有否評估,拍賣充公所得之私煙是否合乎道德、是否鼓勵市民吸煙、以及是否違背多年來的禁煙及控煙政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 過去十年,當局銷毀私煙的方式為何;鑑於有專家指私煙含重金屬及致癌物質,不宜焚毀,故建議當局以堆填的方式處理,當局有何措施確保銷毀私煙的工作安全及不會影響環境壎矷H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當檢獲的私煙經法庭發出沒收令或在沒有人提出合法申索後,海關便會沒收該等私煙。政府一向的政策是把有出售價值的被沒收物品,經公開拍賣或投標出售,以增加政府收入。然而,由於某些類別的被沒收物品性質特殊,不宜作出售用途,因此,政府會作出銷珜B理,例如違禁品、容易腐壞的物品、受管制的化學品等。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政府考慮到檢獲的私煙數字上升,加上香煙並非違禁品,因而曾有限度經拍賣出售被沒收的私煙,但拍賣條件規定該等私煙只能作出口用途。其後,由於檢獲的私煙大多成份及來源不明,再加上在偷運及檢獲的過程中或在司法程序完結前私煙的品質可能已經改變,基於健康風險的考慮,政府自一九九九年起已再沒有出售被沒收的私煙。所有私煙會於案件程序完結後作出銷牷C

(二) 在二○○二至二○○七年,當局沒收的私煙數量和市值載列於附件。

  由二○○二年至二○一一年四月,在海關沒收的約九億九千三百萬支私煙中,當中八成半已被銷毀,並沒有以拍賣方式處置,而餘下的亦會待案件程序完結後作出銷毀處理。

(三) 根據銷毀處理程序,海關在取得環境保護署批准後,會將沒收的私煙運往指定的堆填區棄置,而負責銷毀的人員須確保該等私煙完全被銷毀及不能被檢回再用。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