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遲付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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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記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六萬元。

  個案中僱主公司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1年6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5分